本报认为,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作出“更好地整合北师大丰富优质的教育资源”等虚假宣传,北师大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该教育公司诉至法院。1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1万余元。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诉称,北京某教育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将“更好地整合北师大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虚假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而且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毕业典礼、合影等都标有“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讨会”字样,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余万元。
被告是北京的一家教育公司,该公司辩称自己没有混淆视听。它与北京师范大学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双方将合作招生举办培训班。公司实际上只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北师大支付了培训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师大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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