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生”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普通本科、专科生全日制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学校网站: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立、综合性高等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生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和运动训练专业单招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高校招生领导小组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对重大招生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高校招生委员会是高校招生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和优秀校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审查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院招生,维护招生的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和促进地方协调发展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热情高、优质生源集中的省份。
第十二条学校将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和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并通过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报考全日制本科、专科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和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需参加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课的普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候选人申请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关于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二十条对于跨省平行志愿,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平行志愿未报名的省份,学校将按照志愿优先、分数结合的原则进行录取。学校不录取没有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确定考生专业时,原则上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排名成绩为准,高分者优先。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根据生源和志愿增减相关专业和计划,实行调剂录取。对于达不到专业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予以清退。
江苏省文理科考生要求考BC及以上,要求4C1及以上,文科要求4C及以上。专业录取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考生实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所选科目的高低排序,相关科目较高者优先。
第二十二条艺术设计类专业在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使用专业校考成绩的省份或使用专业统考成绩但无投档分数线要求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 60%文化成绩 40%]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顺序录取。对使用统一专业考试成绩并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学生所在省份的投档成绩录取。学生所在省有特殊规定的,按省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考生综合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线,校考成绩排名前十,学校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音乐舞蹈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报名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的省份,按专业录取。
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并且身高须达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以下规则录取:湖北省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山东省和黑龙江省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且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并且考生身高须达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按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一般应不低于110分,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身高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以上;
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以上;
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以上;
表演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以上,其中对本省投档到我校专业统考成绩第一名的女生可降低至1.68米;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5米、女生1.65米以上,其中对本省投档到我校专业统考成绩前三名的考生,身高标准可降低2厘米;
专科护理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以上。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且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大学英语教学为主。另外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第六章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制度。学校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项目。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 凡取得江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和招生就业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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