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吉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已入选全国一流大学建设大学,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院本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七个校区,分别是: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凡具有吉林大学正式学籍,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本科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程序公开、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决策,指导招生工作。吉林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吉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考生数量和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教育公平等因素,以确定每个省和专业的计划。
第九条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普通专业录取
1.换档比率。在该校相应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投档进行评分。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2.大学志愿服务。对于按顺序志愿的批次,坚持第一志愿考生优先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专业任务。录取专业按照考生填报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高考文化课总成绩最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总成绩相同者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录取。当高考文化课总分和高考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成绩最高者优先进入本专业。
4.专业调整。志愿投档学校的同批次院校考生未能进入志愿报考的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的,
8.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落实省市公布的方案和相关措施。
9.录取时,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10.理科实验班、广播电视编导、软件工程、物理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已被录取为理科实验班和人文实验班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年度学业考核要求的,按照学校实验班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转出实验班转入相应专业。
第十一特殊专业录取
1.绘画、设计、音乐表演、播音和主持
、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各专业招生简章。除绘画、设计学类专业,以上其它各艺术类专业间均不可兼报。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批次录取规则,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各省投档的考生中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二条 特殊类考生录取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录取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招生简章另行发布。
2.对强基计划考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招生简章录取。招生简章另行发布。
3.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考生、新疆南疆计划考生、国家民委专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
1.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除英语专业外,均为零起点培养。
2.计算机类、软件工程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人工智能专业、外交学专业,因培养方案要求,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各专业实际,制定学校各专业的体检要求。详见吉林大学招生网。
第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所有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辍学。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通过“奖、贷、补、助、勤、免、捐、偿”救助帮扶体系,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七个校区具体地址分别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西民主大街6号,邮政编码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b.jlu.edu.cn,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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