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郑州电力高专2020招生计划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郑州电力高专2020招生计划

通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促进人才选拔的公平、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1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郑州电力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校名称:郑州电力学院。河南省招生代码:6213;GB代码:11828。学校类型:公立和专科。培训级别:专科。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制:三年。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凤起街296号。

第五条毕业证书: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授予毕业证书,名称为郑州电力学院;2.中澳合作办学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澳大利亚文凭要求的考试标准,可以同时获得中国文凭和澳大利亚文凭。澳大利亚学校的名字是齐索姆学院。

第六条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电力行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33年,至今已办学88年。学校形成了“严于律己,爱群”的优良校风和“以德养能,知行合一”的学风。建立和完善了“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良好的教学生活环境、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优美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在电力教育乃至全国职业教育领域树立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学校先后荣获“河南省电力公司文明单位”、“河南省第一批特色高职院校”、“河南省省级优质高职院校”、“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优秀单位”、“河南省文明校园”、“河南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等称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学校招生的实施细则、条例和招生章程;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监督招生政策的实施;使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对象、计划和专业要求

第八条招生对象:报名参加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来各省、各专业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平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各省、各专业学校生源计划。

第十条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当地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2021年统考招生计划无保留。

第十二条专业用外语

1.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分数优先,专业间平行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专业志愿全部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2.加分的考生,加分后将与总分一起记入。

取分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数、外、综合成绩顺序比较单科成绩选择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通过学校网站或生源省区招生部门的公示渠道查询。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按照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通知,学校2021年学费标准按专业不同分别为3700元/生·年,4200元/生·年,46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

第十八条 按照豫计收费〔2003〕2225号文件和豫发改收费2014〔778〕号文件通知,学校住宿费标准为900元/生·年、1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资助政策: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评定。

2.学校设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总数的30%,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占学生总数的5%、10%、15%。

3.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期内改善学生的生活,减少学生的经济压力,解决学生突发的重大家庭或个人遇到的困难。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校统一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由学校纪委对统一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如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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