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报纸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003010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等名义举办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校长”、“精英”、“领袖”等名称,不得有招聘领导干部的宣传。
同时,高校要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招生内容必须真实、清晰、准确。
003010明确,非学历教育是指培训、深造、研究、咨询等各类教育活动。高等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以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满足个人兴趣为目的,向社会举办的。以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高等学校只有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的前提下,才能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部门或科室。校内非实体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大学全资、挂靠、参股、合作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大学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带有大学全称或者简称的,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大学统一管理。
003010还要求,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的主体地位,严禁将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教学权转让、下放或转移,严禁整体项目外包。脱产学习1个月以上的领导干部非学历教育和委托培训项目,不得委托社会培训机构或与其联合举办。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有明显区别。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高校建立涵盖非学历教育项目设立、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估、认证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的监控和可追溯。高校非学历教育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不按照《规定》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不高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欺骗学生、以办学为名谋取私利的,责令立即整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惩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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