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金融、商业等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6年。
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4年;
具有工程、管理或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工程、管理、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拥有工程、管理、经济学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一年。
具有其他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年限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金融、商业等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3年。
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年;
具有工程类、管理类或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年。
具有其他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年限增加1年。
第十四条通过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其专业类别分别印制,全国有效。
第十五条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地区认可办法。
摘自《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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