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类型特色,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副院长王俭良
新职业教育法将党中央对职业教育的殷切期望和政策措施、人民的美好诉求、政府、行政、学校、企业的改革实践、职业教育战线的集体智慧转化为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社会期待。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新职业教育法用了9个“鼓励”,23个“应当”,4个“必须”,突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用法律手段解决产教融合难题,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突出显示类型特征
激发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首先,“同等重要”为职业学校的社会认知提供了法律遵循。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普通教育一样重要,没有高低之分。职业教育中的“劣根性”、“断头教育”等社会认知将被彻底颠覆,职业教育的共识将在塑造社会中有法可依。其次,制度渗透为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车道,产业不断转型升级。职业教育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山东正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打造互联互通通道,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节约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迫切需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支撑。而山东高速、山东港口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对专业布局、培养水平、知识能力结构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待。第三,法律保护使技术和技能人员的社会地位得到新的提高。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国家从法律层面回应了社会和群众的重大关切,拓展了职校生的未来发展空间,为职校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深化产教融合
构建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长期以来,产教融合不畅、校企虚假合作等问题一直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痛点和堵点。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确定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职业教育战线对产教结合进行了近30年的实践和探索。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重要职业教育提供者的法律地位,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对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企业的企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支持,实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费优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细化了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学校等不同主体举办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山东省关于打造全国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创新理念深化产教融合,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学校合作办学专业和二级学院,推进股份制改革
学校要在充分学习和理解新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主动变革,多措并举,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一是全面提升治理能力。新职业教育法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职业学校应全面落实新《中国共产党职业教育法》提出的校长负责制,优化职业学校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运行机制。二是积极跟踪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梳理完善职业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顶层设计,及时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增强制度的导向性、科学性和适应性。再次,按照国家本科职业教育标准,进一步加强优势专业的质量提升、增值赋能,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目标定位的匹配度。四是主动承担职业和普通教育的社会责任,对区域内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和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和劳动教育,提升职业学校的社会声誉。
作者:王俭良
编辑:王玉玲
审核:周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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