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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经发布!和姗姗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依法管理招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是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学校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和威海都有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世界一流大学共建大学。
第四条学校本部和青岛校区本科招生机构代码为“10422”,威海校区本科招生机构代码为“19422”。考生要填报志愿,单独录取。青岛校区招生学院包括: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第五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山东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各项招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我校和威海各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遵守和执行招生委员会的政策和规定,并在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向招生委员会报告各自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分省份、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我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相关事宜;组织新生复试;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等相应职责。
第八条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监管”的原则,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由本科招生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促进区域和城市招生机会公平,结合我校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招生专业,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
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体检合格且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投档后不退档,未完成的计划征集志愿。
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移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达不到录取线的考生,按调档结果予以辞退。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征集志愿。
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山东大学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的录取专业。除个别省份和招生类型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在备案结果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省份相同分数对比规则执行;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省份,依次优先录取高考高分者、有政策加分或降分者和高考语文、数学高分者。
录取时,往届学生和新生没有区别;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4.山东大学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133601”,具体细则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山东大学录取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相应规定。根据高校专业组提交的批次,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同一高校的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5.山东大学的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等专项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简章要求录取。
p>6. 山东大学护理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提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在相应省份一本线上适当降分录取。
7. 强基计划、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类型录取的考生,及护理学专业通过综合评价、单列代码招生和降分或征集志愿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8.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政治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9.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山东大学学费和住宿费按山东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随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一并公示。如遇政策调整,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设有各类奖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咨询和联系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网:
https://www.bkzs.sdu.edu.cn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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