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级设置、注册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成绩滚动周期、注册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的要求。
注册初级安全工程师首次纳入《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提出并实施的初级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方案,一般应按专业类别进行考试。考试科目有两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03010,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方可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原则上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的规模和注册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级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考试科目、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注册管理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到大专学历,但也为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提供了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渠道,即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可以先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三年后,方可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专业由原来的“安全工程、工程经济学”改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发布。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一年。
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仍然是四个考试科目,科目名称有所调整。原《安全生产实务》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分别调整为《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其中《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专业科目。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七个专业类别。考生可在报名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对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考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扩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者,可免考《考试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管理》。二、符合报名条件,毕业后安全工程专业已获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者,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三、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
为缓解从业人员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由两年调整为四年。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免试一个科目的人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免试两个科目的人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才能获得该职业
此外,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登记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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