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中新经纬官方微博
“网络名人”签约MCN组织,以为可以“背靠大树好乘凉”,结果却可能是“悲惨”的。据《法治日报》报道,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MCN机构与“网络名人”之间也隐藏着一些“签约乱象”,如一些MCN机构打着“培养网络名人”的旗号圈钱、分成比例不合理、“网络名人”离职面临天价违约金等,再次引起关注。
“网络名人”与MCN机构之间本应是共生、共荣、共创、共享的关系,但在现实中,MCN机构与“网络名人”之间的“冲突”却频繁滋生。有的机构甚至与网络名人签订了10年的合同,违约金高达1亿元。
通常,“网络名人”选择与MCN机构签约,往往是因为MCN机构的平台和资源。签约MCN后,“网络名人”可以在内容创作上得到更多支持,在平台推广上得到帮助,从与甲方的业务连接中走出来,专注于内容输出,等等,各种优势都有。
但现实情况是,一些MCN机构并不在平台推广或内容支持上多下功夫,而是靠签合同等着高分成。一旦“网络名人”想解约,他们就会借机攫取高额违约金。有一些机构个别掌握了这种“逻辑”,甚至成立了MCN公司的外壳,专门钻法律的空子“空手套白狼”,其行为十分恶劣。
许多MCN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向网络名人征收“智商税”和“法盲税”。他们认定“网络名人”急于“抱MCN的大腿”,并利用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无知,与他们签订条约。举个例子,一个漫画家和MCN签约,结果MCN拿走了收入最大的影视和游戏改编权,只给了他出版分成。一个“坑”怎么赢?
虽然,有专业人士指出,MCN签约中的一些“坑”条款实际上是MCN机构的一种风险预判。毕竟,MCN机构也面临着“网络名人”关停、创作枯竭、口碑下滑甚至“人事编制崩溃”等风险。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把这些预险行为写进合同,也不无道理。然而,“网络名人”不得不提防一些故意设置的骗人条款。
文化和旅游部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图/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截图
MCN组织的种种乱象,都与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操作规范有关。今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从六个方面规定了MCN机构的义务。接下来还需要相关部门继续深化和细化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在行业准入方面,可以通过举办评选会的方式制作“白名单”,从基本资质、带货能力、评选现场综合表现等方面对MCN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为网络名人提供一个优质的选择。在行业审查中,一旦发现相关机构涉嫌“设套”骗人,不妨深入调查,搞清楚其名下是否有更多“受害者”,以便及时为“网络名人”“止损”。
此外,“网络名人”与MCN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两者的权益之争也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平台账号归属”等问题上给予明确的判断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对这一行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归根到底,“网络名人”与MCN机构之间存在着“博弈共生”关系,往往是利益与损失并存。为此,“网络名人”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看清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增强对MCN机构的识别能力,不要盲目签署“卖身契”。Mc机构自身也需要增强行业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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