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州大学是一所省属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以工科为主、理工类结合、理、工、经、管、文、法、文协调发展的大学。
第三条学校主体设在福州旗山校区,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设有多个校区。2022级学生在校内落户安排如下:
1.所有专业第一学年在福州潘通校区培养,随后学年在福州旗山校区培养。
2.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在厦门集美校区培养。
3.先进制造学院采用“3 1”和“4 0”两种模式,在泉州晋江校区培养。除不可抗拒因素外,“31”模式原则上在第三学年与台湾省内相关合作高校交换学习一年。
4.国际工程学院和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音乐学专业在福州旗山校区培养。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考试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监督机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防止招生权力寻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要求
第八条学校当年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外,其他专业无外语考试语言要求。新疆“民考语文”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语文考试。学校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对非英语语种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以课程代替。菜单国际工程学院采用“4 0”、“双学位”和英语教学培养模式。非英语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第十条学校支持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重庆万州区定向招生计划,以及美术类厦门、泉州招生计划,只招收上述地区户籍、高中连续三年就读、在当地实际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为准。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录取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专业技能复试。凡达不到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41号令)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按有关政策执行
1.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投档范围内,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者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的,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空缺专业。以高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高校专业组内调剂。
2.在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中,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评分规则确定名次;在未报名平行志愿的批次省份中,按照该批次相同分数排序规则确定相同分数考生排名。本批次无同分排序规则的,参照普通本科平行报名批次执行;如果还是一样,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选出最佳人选。
3.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33601,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
4.实施高考综合改革。
革的相关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原则为准,其他要求详见学校当年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录取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综合分级差2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福州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业的学生、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面向泉州、面向厦门招生专业以及地矿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号的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艺术类内转专业;其他转专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5460元/生.学年;
2.音乐学专业89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9360元/生.学年;
3.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15000元/生.学年;
4.梅努斯国际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60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条 学校住宿费标准:
1.旗山校区1300元/生.学年或1020元/生.学年;
2.铜盘校区1300元/生.学年或990元/生.学年;
3.集美校区1300元/生.学年或1070元/生.学年;
4.晋江校区13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上述费用如有变动,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定下达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疫情期间退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奖助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坚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已经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孤儿全程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在内的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福州大学招生考试中心负责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
福州市旗山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2号
福州市铜盘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软件大道89-1
厦门市集美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852号
泉州市晋江校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水城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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