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小学入学政策,郴州市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

郴州市中小学入学政策,郴州市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

近日,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市教育局官网发布《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建议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实际,我局起草了《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为征询民众意见,集思广益,完善细则,现向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03010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教育官网等媒体上。热烈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寄至czjjk@163.com或致函郴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

郴州市教育局

郴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21年2月4日

郴州市处理中小学违法办学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执行纪律,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繁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本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教师是指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包括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违法办学行为,是指中小学校和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办学和教学行为。

第二章非法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常规教育教学:

不按国家和省课程计划开班和设置节日,不开设全部规定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擅自增加教学难度或者违反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的;

高一高二布置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作业超过1小时,初中作业超过2小时,高中作业超过3小时,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考试以外的考试,根据成绩公布学生排名;

违规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和进校园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招生、违规编班:

义务教育学校违反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以考试、竞赛成绩为依据跨区域招生或“拔尖”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或者参与培训班、培训机构招生,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违规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举办重点班;

普通高中超计划、跨地区、提前招生;

普通高中擅自录取本市同批次学校最低控制线以下考生,招收已被其他高中录取的考生;

民办高中擅自在市外招生;

普通高中违反义务教育制度规定,从j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学校制补课和有偿补课(因高考、自考、结业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设置而耽误课时的除外),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学期内补休节假日或寒暑假,不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租赁场地有偿补课;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由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学校派出教师,组织学生到社会培训机构补课;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学生休息时间组织师生在校内或校外补课;

将校园和校舍出租或出借给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办班。

第七条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法课后服务行为:

违反“家长自愿”原则,变相强制家长和学生参与课后服务;

减少正常上课时间和休息时间或者开展超出规定时间的课后服务;

以课后服务为名,以班级为单位补课、上新课;

违反课后服务范围规定开展课后服务的;

将早读、晚自习甚至周末辅导班纳入课后服务;

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课后服务实际课时收费的;

课后服务收费不按学期结算,余额不返还学生家长,设立“小金库”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不按规定发起转学申请让其试读,造成学生借读的;

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学校无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造成学籍空挂的;

中小学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借读的;

普通高中学校相互串通,一方接收学生借读,一方为学生空挂学籍的;

普通高中学生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学籍所在学校不按规定取消其普通高中学籍、或取消后为其恢复普通高中学籍的;

中小学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允许学生留级或接收往届初中毕业生的。

第九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收费行为:

违反省、市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巧立名目收费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补课费、教辅材料费、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费用的。

第三章 教师违规从教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教育教学行为:

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体罚学生的;

歧视、驱赶“后进生”“学困生”的;

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或通过家长委员会统一订购规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和收费的学习APP,以此向学生布置作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订购的;

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的;

布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批改作业的;

在课堂上发表不当、错误言论的。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在本人住所进行课外辅导活动、为学生提供食宿或租赁场地进行课外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辅导班介绍生源、提供信息或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

其它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行为:

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在校内或者租用校外场所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辅导的;

参与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辅导活动的;

其他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及权限

第十三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的,责令整改,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不同违规办学行为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其校长、分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资格;拒不整改或假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警告处分。

公办中小学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的,给予校长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记过、降低其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民办中小学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的,清退违规征订教辅、购买APP费用,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警告处分;从中牟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清退补课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款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警告处分;违反第款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属公办学校的,给予校长、分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属民办学校的,根据情节轻重,年检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属公办学校的,给予校长、分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民办学校的,根据情节轻重,年检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在职教师违规从教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资格的组织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节较重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政务处分: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款的,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款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属临聘教师的,作辞退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属临聘教师的,作辞退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因违规办学行为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对涉及违规办学行为人员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办学行为的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中小学对本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学行为监管职责,对县域内、校内违规办学行为处置不力的,将作如下处理:

县市区一年内被市级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案件3件及以上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列入全市办学行为重点监管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违规办学行为或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属公办学校的,将依据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对该校校长从重处理;属民办学校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本细则由郴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解释。

按成绩公布学生排名

义务教育学校举办重点班

布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批改作业

……

对以上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细则

你怎么看?

还有未提到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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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郴州市教育局

来源: 郴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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