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小娟
编者按: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不变则衰。”自103010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执法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行政处罚法》在2009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小幅修改”。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这部法律符合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于大力推动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大修”后的新《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意?请看3354。
8月31日,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求Ta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他指出,与旧版相比,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新增22条,其中行政处罚种类、听证范围、办案时限等都有较大修改,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新型惩罚
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上,改变了以往的警告、罚款、暂扣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引入了“通报批评”等名誉处罚;引入行为处罚,如“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加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就业”等资质处罚力度。与旧法相比,它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让行政单位在实践中更加科学合理地促进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
减轻和非惩罚情况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和完善了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形。从修改后的第三十条可以看出,明确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坦白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酌情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3360名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障碍患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增加不被处罚的情况。第33条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处罚。“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首次将“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作为不予处罚的酌定情形。
不难看出,这是为了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案情来确定和作出合理的裁量。
增加了重点领域行政处罚的时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重点领域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资金安全和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生命权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需要更强有力的行政权力保障。随着近年来市场的变化,金融市场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呈现出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要增加责任追究期,遏制恶性案件高发势头,防止违法行为。
迅速严惩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也对应急管理的行政处罚做出了回应。
第四十九条
的适用情形并完善听证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定的行政处罚法延长了申请听证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明确规定案卷排他规则。第65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增加可申请听证的情形、延长申请听证时间,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就应当以听证笔录为处罚根据,免于听证会流于形式。
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原行政处罚法第22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增加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从上述修订不难看出,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此处修订将“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用词更加规范、精准。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受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有利于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原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延伸了处罚实施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迫切需要基层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乡政府和街道办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也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往往能最早发现违法行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部分行政处罚权,解决了基层政府“看得见,管不着”的尴尬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法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细化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要求,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法増加的第48条规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机关执法最直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更需要公开透明。将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既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限制与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也是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及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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