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芝罘法院消息,4月28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法院宣判,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烟台首例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阻碍传染病防控的案件。
被告人冯某某在烟台港码头从事韩国入境集装箱装卸业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工作期间要求集中住宿,封闭管理。2022年3月8日、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两次外出。他去儿子经营的快递点、药店等公共场所逗留、买药,还见了很多亲戚。3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初筛核酸检测阳性,3月12日复查核酸检测阳性。由负压救护车运送至烟台旗山医院隔离治疗。据烟台市芝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导致其密切接触者、亚密切接触者、其他重点人员200余人、参照亚密切接触者管理的人员120余人被隔离控制,其住处、活动轨迹涉及的4个重点场所被查封、控制,最后进行消毒。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在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控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
芝罘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曲说: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核酸检测、隐瞒行程、不服从隔离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和命令等行为,并造成疫情扩散,或对疫情扩散造成严重威胁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转自芝罘法院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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