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自考审批取消后各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了专业的开设、调整、中止和监督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设置自学考试专业,并通过全国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注册。
2.《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考委、军考委自考专业应限定在《专业清单》,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进行。国考委每年会对《专业清单》进行审核,并适时调整。各省考委、军考委如需开设《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考试,可向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在《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并根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设的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中的专业名称和代码,统一专业类型,按照现行的基本专业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行考试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将规格调整为《专业清单》内部专业;《专业清单》不能调剂到专业的,3年内逐步停止考试。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收新考生,毕业证书最迟于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发放。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队要按照“规范、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社会宣传,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请将《实施细则》、《专业清单》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考委办公室反映。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一览表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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