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庭
近日,哈工大威海校区一份学生处分决定引起网友热议。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在两次考试中要求黄代考,两人均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
在大学规章制度中,开除学籍是较重的处分,影响很可能是终身的。但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就必须坚决执行,决不能手软。这就是制度刚性。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属于严重作弊行为,属于“开除学籍”。哈工大威海校区的处分决定是正当的。两个作弊的学生被学校开除,一点不冤。
但也有网友感叹:“处罚太重了吧?”被学校开除的两人都是高三学生。据说,杨在考试前在深圳实习,并成功获得了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邀请。但他认为这次考试的两个科目都不是很重要,为了节省往返机票钱,就让同学杨某某代考。眼看就要毕业了,自暴自弃,被学校开除。他们的遭遇真是令人同情。但是,违纪就是违纪。即使有各种理由,也绝不允许考试作弊。一旦考试作弊,就要付出代价。这是出于正义和公平。所以哈工大威海校区的处罚并不重,完全是按照规章制度来的,不应该受到指责。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哈工大威海校区的处分决定本不应该在舆论场上引起这么大的涟漪。热搜和部分网友评论处罚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和浙江大学同时公布的一份处分决定形成对比。在浙大的处罚决定书中,对犯强奸罪的怒某某只给予留校观察的处罚。“期限为12个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可申请注销”。强奸是一种刑事犯罪,大多数人认为它的危害远远大于考试作弊。因此,有网友对浙大做出的拘留处罚表示不解,并将其与哈工大威海校区做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对比。其实,很多人认为哈工大威海校区“重罚”,并不是为作弊者辩护,而是质疑浙大强奸犯罪“从轻处罚”。
对于怒某某强奸案,当地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很多人对此感到不解,但这是浙大处罚的重要依据。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拘留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从这个角度来看,浙大的处分决定也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但没有选择顶格处分,而是从轻处罚,给予努某某留校观察处分。这样的处罚虽然“合规”,但却低估了强奸的社会危害性,违背了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
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开除学籍的处分都是严重的。但出于公平正义,无论是严重作弊还是其他违法行为,都应该给予惩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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