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参照《天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为Tianjin University,缩写为TJU。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国家公办全日制大学,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双一流”建设大学。
我校法定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第三条证书发放: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水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我校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三级组成。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和录取原则提出咨询和建议,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在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及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起草重大招生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和统计重大招生决策所需的信息;
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我校招生计划;
起草、报批并公布招生章程;
组织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组织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
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我校在往年招生计划数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省、分专业制定了2022年招生计划。我校各专业本科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按年度地下工程总额的1%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在调档、安排专业时,承认经教育部备案的省级招生部门给予考生的国家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高考所有加分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跨省、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经我校认定并在各级公示的各类专项招生考生优惠政策,以相应的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我校安排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年级差异”。进入投档的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票时。
档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志愿顺序也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优先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各招生大类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教学均以英语为主,不限男女性别比例。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我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学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其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对于内蒙古考生,我校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方面,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保送生、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生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依照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文件,我校本科各专业每位学生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专业学费12000元/年;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年;软件工程前两年学费5800元/年,后两年学费14000元/年;建筑学专业学费为20000元/年,7500欧元/年;其余专业学费为5200~6200元/年。依照津发改价费〔2008〕134号文件和津发改价费〔2015〕997号文件,我校本科生每位学生住宿费为1200元/年。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我校执行新规定。
第十九条 各专业新生报到和培养阶段的校区安排,以我校最新规定为准。
对于招生期间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理工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学校代码:10060
校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学校概况:
天津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理、管、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本科招生专业62个,覆盖工、理、管、文、艺等学科门类。学校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青、优青等一批优秀人才;注重教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9个。有一级学科硕士点2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天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特殊类型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22年面向31个省的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各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等。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录取时,执行各相关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确定的专业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总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所在省份的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考生所在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无专业级差。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条件下,按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对其他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对考生视力、色觉、身高等有所要求,具体体检标准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报考我校英语、日语专业,不需要参加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口语测试。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的录取批次以各省安排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听障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2年听障生招生简章》。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入学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学生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依据《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奖、贷、助、补、减、勤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年制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设计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美术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①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西库提米分校合作动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0000元;②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西库提米分校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4000元;③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8000元;④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合作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2年新生报到须知。
住宿费标准: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软件工程专业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上学,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联合培养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其他专业新生在天津理工大学上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天津理工大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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