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夏季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和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文章
学校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1847
第五条学校地址
仙溪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运路33号;邮政编码:528225
江湾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邮政编码:528000
滨江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滨江路5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学校级别: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佛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我校学籍并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佛山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留作调节生源质量和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分别进行
第二十一条普通专业定级,按省级备案规则先备案后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考生备案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名靠前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一查看学生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艺术、体育统考专业定级时,按照省级投档规则定级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先录取投档总成绩最高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成绩最低的考生。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专业的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请见学校网站。招生时,如果出现人数不均衡的情况,调整组内跨专业计划,录取相关考生。
第二十四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考生档案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的专业组,计划安排有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英语专业考生要求英语单科150分满分110分。
第二十六条录取政策中的加分或照顾,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考改革省份的学校按高考改革相关政策录取。考生专业志愿必须符合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公布的标准执行。各普通类专业学费如下:
文科类专业:5050元/生·学年;
理工、外语类专业:571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农学类专业:4568元/生·学年;
医学类专业:638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750—17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奖学金
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可参评学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金、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奖、文体优秀奖等奖项并获取相应奖学金。
2. 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金额、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校内勤工助学;
其他资助政策:如临时困难补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广东省大学新生专项资助、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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