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学生时,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特别是当处分学生,如开除学籍,直接影响其受教育权时,更应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育人为本,惩前毖后,让违纪学生得到公正的对待。
违纪学生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制度,参照不违反上位法并已正式公布的高等学校校规校纪。本文梳理了10余起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归纳出争议的焦点和判决的要旨。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因为考试作弊而被学校开除的。学生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结果无一例外,法院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作出了否定的法律评价。
争议焦点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判断要点: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高校有权管理受教育者的身份,对其进行奖励或惩罚,并代表国家承担向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责任。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属于教育行政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当被告。
判决理由:高校依法享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有权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纪律处分。但其制定的校规校纪以及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纪律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补考时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依据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原告做出退学决定所依据的学校制定的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冲突,故被告做出的退学决定不合法。
退学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被告应当将本决定送达和宣布给当事人,并允许其提出申辩。但被告并未按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办理学籍注销、户口迁移、档案等手续。对原告来说。被告于1996年9月为原告补办、登记学生证的事实,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原告做出的退学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还安排原告完成四年学业,参加考试、实习和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虽然上述一系列行为是被告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的,但由于均为公务行为,被告应当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实行国家学历证书制度。作为一所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被告应
实行国家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标尺。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应先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原告是否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决定是否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名单审核通过后授予原告被告学士学位。
案例索引:田镛中国银行第73号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38号指导性案例
争议焦点2
诉讼前案件
受教育者是否应该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为诉讼前置条件对高等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要点:复议前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复议前程序,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诉是必经程序,因此不适用复议前程序。受教育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大连海事大学大钟惺字第429号、张某鹏开除处分决定案;中行字第55号终字第2号关于李某达与中国民航大学恢复学籍一案。
争议焦点3
程序违法的后果
高等学校在作出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前,未能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陈述和申辩权利,处分决定未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有哪些法律后果。
判断要点:法律赋予学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退学的权利,但学校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执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做出退学决定之前,受教育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如果休学决定不是校长会议决定的,属于程序违规,应当依法撤销休学决定。
案例索引:北法兴子楚14号,谭某诉西南大学不服退学决定案;广东7101线4162号初任不服广东省教育厅取消其学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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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4
无上位法依据开除学籍效力
无上位法依据,仅依据校规校纪,高等学校是否有权对受教育者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点:高等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作出判断。高等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上位法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甘行终132号,西北民族大学开除林某杰学籍案。
争议焦点5
不履行自我设定的程序法律后果
高等学校在校规校纪中自我设定较上位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然而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并未遵守,处分决定法律效力如何?
裁判要点:上海理工大学制定并公布《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明文规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该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应予遵守。然而学校在处分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原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召开听证会,属违反法定程序。处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撤销后学籍自行恢复,并且应当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索引:杨行初字第83号,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张某学籍案;杨行初字第84号,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孙某某学籍案;杨行初字第85号,上海理工大学开除董某鹏学籍案。
争议焦点6
未考虑酌定情节,实施顶格处罚,法律适用是否得当?
高等学校武断作出处分决定,未考虑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的顶格处分,其法律适用是否适当?
裁判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条款中“可以”非强制性规范,也即学校可针对具体情况酌情处分。高校在未考虑从轻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顶格处分开除学籍,不符合上位部门规章的规定,将心智尚未成熟的学生推向社会,违背了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立法本意。适用法律错误,处分过重,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乌中行终字第63号,新疆大学开除李某学籍案;新01行终208号,新疆医科大学开除张某学籍案;川1402行初90号,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开除向某学籍案。
争议焦点 7
校规校纪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学生作弊行为在先,高等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在后,可否依据制定在后的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罚,校规校纪有无溯及既往效力?
裁判要旨:北京工业大学认定韩某锋于2017年6月10日实施了找他人替考的考试作弊行为,并依据工大发[2017]34号《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对韩某锋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是,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办法施行的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即韩某锋上述行为发生之时《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尚未实施。因此,北京工业大学适用该办法对韩某锋作出处理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京03行终987号,北京工业大学与韩某锋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考顶替上大学,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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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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