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事律师职业,需要了解律师的职位设置、任职资格、评价和聘任。
以下是文件: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和岗位职责
第三章考核与任用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努力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律师岗位是根据律师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律师的职务有: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律师岗位应当有合理的比例,实行定额聘任或者任命制度。
第二章资格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各级律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注重职业道德,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五条律师的评审、聘任或者任命必须以其学识、专业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业绩为依据,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6条律师助理
资格:
大专(系)法学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初步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能够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工作。
工作职责:
1.文件和档案的收发、整理和保管;
2.处理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回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复印文件、摘录案卷、会见被告人或者当事人、送达文书以及办理其他辅助工作。
第七条。四级律师
资格:
已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系)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法学院毕业后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两年以上。通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和律师业务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简单的律师业务。
工作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者刑事案件的简易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3.处理一般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企事业单位、团体、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三级律师
资格: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聘任或者任命为三级律师:
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够独立承担各项律师业务;
3.组织和指导律师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二级律师
资格: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三级律师职务2年以上,或者高等学校(系)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职务5年以上。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律动态,能够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工人
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4.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一级律师
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
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任期3年,可以连任。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律师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初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县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中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地(市)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委会负责评审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专业职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单位律师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四级、三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厅(局)备案;高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 聘任或任命期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后执行。关于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部。
自考资料网:建议开通永久VIP超级会员更划算,除特殊资源外,全站所有资源永久免费下载
1. 本站所有网课课程资料来源于用户上传和网络收集,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站长!
2. 分享目的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助力考生上岸!
3. 如果你想分享自己的经验或案例,可在后台编辑,经审核后发布在“自考资料网”,有下载币奖励哦!
4. 本站提供的课程资源,可能含有水印,介意者请勿下载!
5. 如有链接无法下载、失效或广告,请联系管理员处理(在线客服)!
6. 本站资源售价只是赞助,收取费用仅维持本站的日常运营所需!
7. 星光不问赶路人,岁月不负有心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