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事实
第三,张是A公司员工,担任业务经理。从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1月31日,张三连续休了五个月的病假。2021年1月26日,张三到a公司医院做了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显示结节性甲状腺肿,淋巴结肿大。建议休息,清淡饮食,调整情绪,身体不适再随访。据此,张继续向A公司请病假一个月。2021年2月3日,A公司向张三发出《催促返岗通知书》,通知张三:1。2021年1月26日病假不予批准,缺勤日期按旷工处理;2.务必在2021年2月4日复工,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制度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当天,由于张三提供的诊断证明没有注明休息时间长短,A公司与张三微信沟通,要求其出具新的诊断证明。张三回复A公司说:“我把假条原件寄回来了,你可以查一下真假。如果是假的,你可以起诉我。如果公司不批准,只是公司单方面不批准,因为身体原因暂时不能回去工作。如果公司不认可,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办理2021年2月19日,A公司再次向张三发出《催促返岗通知书》,告知张三:
1.它必须在2021年2月20日恢复工作。同时还被警告旷工,继续旷工。鉴于此,公司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若张三仍未报到,A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纪律》第八节及双方《劳动合同书》《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第项规定,张三在与甲公司劳动关系期间,全月旷工超过3天,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后再犯同样错误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1日,A公司向其工会发出终止原因通知书。因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出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工会咨询。当天,A公司工会回复A公司,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当日,A公司向张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张三旷工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甲公司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张三起诉至一审法院:甲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张三赔偿金299880元。张某称已将诊断证明提交给a公司,由于中医治疗周期较长,诊断证明无法确定具体休息时间,国家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请假期间,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复工。A公司知道这一点,不构成无故旷工;甲公司未提交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其解散行为无事实和制度依据,故甲公司的解散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当有企业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审批。”张三提供给A公司的诊断证明上只写着“建议休息”,并没有写明自己的病假时间。为此,A公司要求张三补办包含病假时长的诊断证明。结合其病情及之前以病假条为依据的诊断证明,这一要求并无不当,张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办诊断证明。
在C
x 28px;\\\” data-track=\\\”15\\\”>张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1、张三向A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未写明需要休息的具体时长,结合其病情及以往请病假所依据的诊断证明,A公司要求张三重新开具诊断证明的行为并无不当。2、张三拒绝开具,亦未按要求返岗,其拒绝返岗的行为构成旷工,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全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3、故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且具有合同依据,亦征得了工会的同意,张三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据。综上所述,张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2民终4032号
整理自: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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