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为确保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辽宁省安全有序实施,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考点、考场所在校园的安全,11月10日,辽宁省司法厅发布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防疫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1.考生应在考前14天避免或减少外出。他们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佩戴口罩,以减少与人不必要的接触,并确保他们在考试期间身体健康。
二、考生应提前申请并每天刷新“廖氏通”或“防疫卫生信息代码”,随时关注卫生代码状态。
3.考生应在考前14天登录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做好日常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签署承诺书后打印准考证。
4.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辽师通”绿码或“防疫卫生信息码”绿码,体温测试正常后方可参加考试。所以考生要安排好去考点的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
5.考生前往考点应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进入考场前,应使用速干型手部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或洗手。
6.除了通过考试安全管理系统需要摘下口罩进行人脸识别的时候,考生在考场上必须一直佩戴口罩。
七、考生在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在3天内持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测量体温,温度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如果你的体温第一次超过正常值,可以在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测一次。如果复试温度正常,可以正常参加考试。如果复试温度异常,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试机构基于专业评价做出的相关安排。
九、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期未满;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居住史,隔离期未满;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治愈不到14天,不排除感染的可能;
6.有发烧、咳嗽、喉咙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考试前14天内,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因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2019年客观考试保留有效成绩者,以下情况可参加主观题考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延期参加主观题考试的人员。包括:
1.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客观测试并保留有效成绩的,仍在当地工作生活;
2.2019年在其他考区参加客观考试并保留有效成绩的人员,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生活。
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客观考试并保留有效成绩的人员,在其他省份工作生活的人员,可于11月10日0: 00至11月14日24: 00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在本考区whe参加主观题考试
十二。所有考生必须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完成进入考场的程序。考生进入考点和考场时,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得自行离开考场,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活动,不得拥挤,并保持间距1m以上。
十三、港澳台省地区考生及其他需要进入内地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前,要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治的规定。
十四、考生有集中住宿的,要实行错峰就餐,与他人排队就餐要保持1米的距离,应遵循分时、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避免一起就餐、面对面就餐,并避免交谈。
十五、各市将视疫情发展情况,根据相关部署要求,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考生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防疫部门和考试机构的调整和决定。
16.考试前,省司法厅会同省信息中心对所有考生的健康状况数据进行筛查。不配合检查和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者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的,并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和省卫计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考生应及时关注考试所在城市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相关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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