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广播电视台-富士悦动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屡见不鲜。对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招了!哪些机构成为了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来看看!
福州新东方擅自设立分公司。
福州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设立的台江苍霞分校教学点,在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但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7500元。
立达培训中心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福州仓山利尔达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食堂,为部分学生提供午餐服务;此外,该食堂采购的食品未保存相应票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所得2850元,罚款5万元;对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新科教育培训中心以虚假价格欺骗消费者。
福州晋安新科教育培训中心在其暑期课程“定制龙门节”上印制了“初二初三原价:7500元,活动价:1498元”“初二初三原价:2700元,活动价:799元”等宣传内容。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课程原价的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79元,并处罚款7558元。
选角教育发布违法广告
福州铸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铸教育自12年成立以来,已辅导应届毕业生700余人”“2017年、2018年高考平均57%上线,本科生近100%上线”等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9600元。
高鑫博培训学校没有明码标价。
永泰新高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对培训资料、住宿、用餐等费用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学员培训协议》中任意设置“自停课起超过半年未退还费用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退款资格”的条款,是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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