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搭建“立交桥”
中国职业教育迎来改革红利
本报记者孙亚辉
5月1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是职业教育法时隔26年后的首次修订。新法的篇幅从原来的3000字增加到了1万多字。内容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和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它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将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这两种教育同等重要。
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推进普通职业教育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由“层次”向“类型”转变。
“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定位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怀表示,新法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等综合职业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从事某一职业或实现专业发展所必需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性政策。
事实上,在原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的目的表述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而在新法中,表述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新法着眼于建立和完善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来说,纵向贯通形成完整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实施;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和职业体验。横向融合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学分、资格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合和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应当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拓宽学生的学术渠道
新法取消了“普通教育分流”的表述,改为“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修改一度引起公众热议,认为可能意味着“取消普通初中后分流”。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面对公众的关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表示,新的表述是在“双轨”教育的基础上,对我国义务教育后普通职业教育分类发展更科学、更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
“有四个关键词要把握。‘义务教育后’是指初中教育后实施普通职业分类教育;‘不同阶段’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这两个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因地制宜”就是不能“一刀切”。我们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各地普通职业教育比重的差异。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程度、地方产业发展需要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招生规模。”协调发展”意味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两种教育没有区别,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和教育方式的不同。”陈对说:
同时,新法还规定提高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适应性和适应性。
新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应当通过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招生培养;实施职业教育的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方式,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意味着中职生和本科生之间有了一个通道。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新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陈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开设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开设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些都充分说明,职校生不仅可以上专科,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生的发展渠道。”
解决产教融合中的难点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然而,长期以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缺失一直是职业教育的痛点和堵点。
新法中用“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原职业教育法中的“产教结合”,并用9个“鼓励”、23个“应当”、4个“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许多措施。
其中包括:国家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企业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岗位实施职业教育;企业的职业教育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此外,新法还包括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企业真正从法律层面参与进来,并不难,也有利”。陈对说: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表示,新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进一步推进产教融合创造广阔的空间和机遇。“这不仅为解决校企合作中“热”企业和“冷”企业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一条适合校企双方的互利共赢之路提供了法律保障,坚定了信心。”张对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还明确了重点。
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事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针对这一现状,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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