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纹身一时爽,一辈子疼。
有段时间了,这好像是个小纹身。
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跟风。
带来了不良影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未成年人文身禁令”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涉案未成年人身上有多处纹身。
洗了几次花了6000块钱,洗不掉。
2020年4月,几名未成年人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逮捕。经查,他们涉嫌参与聚众斗殴案,致多人轻伤。
该案随后移送沭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由该院副检察长叶眉承办。她发现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纹身。
该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进行进一步梳理后发现,很多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纹身图案。“在审查办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比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涉案的未成年人很多都有纹身。”
纹身洗了三遍都没掉色。
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陈骁回忆起自己的纹身,后悔不已。“我也模仿别人,纹身跟我们我也一样。后面的其他孩子只要看到我的散文,他也会识字,从而形成一个系列。”
我的脸,我的背,我的胳膊…全身都纹满了。花了我6000块钱,洗了几次都洗不掉。“我觉得可笑又无知。我身上留下了伤疤,腿上也留下了伤疤,花了几千块钱。”另一名涉案未成年人说。
叶说,青少年纹身的主要原因是耍酷、模仿和攀比。“它是一个标签,整体性的,有江湖义气。你认为我的同伴也有纹身,每个人都应该有。”
想要完全去除纹身而不造成任何创伤是非常困难的。
有些店铺没有“不给未成年人纹身”的意识
记者在某社交平台看到一个求助帖,一个女孩的中指上纹有图案。她说自己进入了护理行业,她担心纹身后没有办法从事相应的工作。问网友洗还是剥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纹身行业的从业者告诉记者,目前来看,完全无创去除纹身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些负责任的纹身店都会明确表示不会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一家纹身店:18岁以下我们不给纹身。我们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他成年之前,我们不能写字。
然而,在记者的调查中,一些店铺似乎对未成年人纹身轻描淡写。
在一些县城,文身店比较多,没有“不给未成年人纹身”的意识。
纹身留下的疤痕
“我不写,别人会写”
2021年8月10日,罗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纹身店给其未成年儿子纹身。报案的人说,纹身店老板并没有说未成年人不给纹身,而是强调“合同签了”。
当警察赶到商店时,发现商店里有许多未成年人。当民警问老板为什么给未成年人纹身时,他拿出了“护身符”,和未成年人签了合同。未成年人说老板没说未成年人不能纹身,直接拿了协议。他们没有阅读协议的内容。按照老板的要求,他们在特定的地方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指纹。
店主说“不听劝告我就写”,意思是“我自己的孩子不写,别人的孩子,我不写,别人会写!\”
未成年人纹身很麻烦。
也影响职业选择。
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不知道纹身可能会给他们以后的生活带来什么困扰。
当他们步入社会,他们开始后悔。比如他们去电子厂就业,这个时候就会被排除在外。
纹身被开除学籍或休学的案例屡见不鲜。纹身不当也会影响以后的职业选择。
纹身影响参军!
003010对纹身和疤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第十条指出面颈部长度超过3厘米或影响功能的疤痕不合格;第十一条规定,在面部、颈部纹身,在长度超过3厘米的军标体能训练服其他暴露部位纹身,在长度超过10厘米的其他部位纹身,男眉、眼线、唇、女唇纹身不合格。
“近年来,适龄青年因为纹身而无法参军的情况越来越多。”江苏徐州军分区动员部工作人员朱斌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仅徐州就有40多名年轻义务兵因纹身在征兵体检中被淘汰。应届大学毕业生刘某华是第一个应征入伍的,却因为手臂上一个10多厘米的纹身而与部队失之交臂。而且纹身是不可逆的,即使提前做了去除手术,也不能保证效果。适龄青年邱某提前一年到纹身店做了清创手术。虽然花了很多钱,吃了很多苦,但是在征兵体检的时候因为疤痕过大被淘汰了。
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肩负着特殊的使命,人民群众对军人的形象和外貌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心理期待。对军人的外貌也有特殊要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军人应当仪容整洁、头发干净、举止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体态良好。《法典》第106条明确规定,士兵不得有纹身。
103010还规定公安民警不准纹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录用特殊标准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位。如果体检有纹身,也是不合格的。其他特殊岗位的需求,比如检察院、法院招录的,一般不允许有文身。
青少年纹身
2021年,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张为未成年人纹身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一起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
我对自己的身体负责。未成年人纹身可以算是个人选择吗?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推动禁止未成年人纹身?我们来回顾一下这起未成年人纹身公益诉讼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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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害处多
2020年4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而且大部分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有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务的行为。
调查发现,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沭阳县经营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有40多名未成年人。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为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文身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确实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以复原的特征;容易受到他人排斥,造成心理创伤;日后在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也将受限。
2020年12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龄、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与章某、40多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开展谈话询问70余次。
同时检察机关对文身馆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相关物证,拍照固定证据;对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的文身难以清除,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危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4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示证,发表质证意见。
而被告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提出,法律没有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及全体或多数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针锋相对提出:
首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某对文身对象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且文身经营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导致其提供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多。
文身行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属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
其次,文身破坏皮肤组织健康且极难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复治疗,并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标签,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就业、社交。
再次,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文身行为表示后悔。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应当受到合理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都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影响未成年人发展。
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宣判后,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表示今后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
梳理涉及此案的法律规定,可以感受到来自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购买文身服务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年龄、智力应有的行为能力范围。文身从业者明知对象是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陈晓表示,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亟待保护的情况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解决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要综合施策
这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决态度,但如何推动健全制度、完善监管,使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得以规制?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不久,短时间内很难再次修法限制未成年人文身。”皮艺军建议,可以考虑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文身店的监管;相关部门和地方可考虑出台限制性法规或规章,对此类服务给予必要规制。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江苏省沭阳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文身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
有硬性约束是一方面,家长等成年人的教育也不能缺失。皮艺军表示,成年人应该对孩子讲清文身的危害性和不良后果,比如文身以后对将来上学、就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引起周围人的各种负面评价等。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传递出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限制的信号。对于身心尚未成熟,认知和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来说,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他们健康成长的大事。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规定,扎紧保护未成年人的“篱笆”,让青少年健康成长。
综合丨青小小、中国民兵、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年报、新华社、@罗平警方
来源: 看看新闻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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