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现已就自考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培训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通知。和小雨一起看吧
一是各区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控制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培训场所有施工许可项目的,培训机构或者其举办者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应当提交验收意见或者验收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没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培训机构或者其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自查。培训机构或者其举办者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培训场所已经过安全自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不具备安全自查能力的培训机构或者其举办者,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安全自查。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告知当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
二是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严把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关,并出具验收意见或验收备案证明。
三、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主管部门。
四、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压实责任,切实做好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鼓励各区通过行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等方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因地制宜,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
五、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马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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