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如下:
1.《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有哪些?
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类优秀人才。《试行办法》按照“高层次优先”、“重点行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强调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
1.具有博士学位及相应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市重大科技项目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中心;跨国公司在上海地区总部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d中心,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紧缺。
7、本市重点引进有重大贡献的机构、项目或企业急需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行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类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奖项的高技能人才。
9、全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药、农业技术等特殊行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10.在沪投资企业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并对投资所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高级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二。《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和“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
答:“重点行业和领域”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调整优化。目前,本市重点产业和领域主要集中在国家确定的金融和航运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总部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支持项目。“重点行业和领域”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确定。“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市商务委、市城乡建设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对这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本市将优先引进户籍。
“紧缺急需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本行业、本行业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学历、经历、专业、岗位等综合情况确定。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将适时调整相关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co
答:《试行办法》“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一线从事技能职业和工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国家或省级技能人才表彰、国家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级技能竞赛金或一等奖的技能人才。
技能职业和工种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
5.引进人才如何办理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答:用人单位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用人单位网上注册单位信息,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试行办法》,盖章签字,准备好单位和个人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点现场申报。中央和市属在沪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的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6.引进人才申请永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的规定,申请人才永久居留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 《试行办法》 。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和实绩的有关材料。
6.学历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7.与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9.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10.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1.同意接受落户单位的住房房产证,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七、“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何确认?
答:“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哪些?
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答: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十、“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哪些?
答:“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一、引进人才的落户证明包括哪些?
答:落户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一级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十二、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办理流程如何?
答: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
答:“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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