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校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罗瑜路1037号;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首批“双一流”大学之一,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期限内,授予培养计划的各种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本科毕业生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八年制医学生的学位授予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的重要事项。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学校本科学院招生办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和政策以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通报招生决定。
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组织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和咨询。
代表学校接受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类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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