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简介一考试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结合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而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关专业,参加本专业课程的学习,无需经过入学考试。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考试后,即可取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自考学历是国家承认的,自考毕业生享受同类院校毕业生同等待遇。103010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二、自学考试的特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式和社会援助的多样性、低投入、高效率、见效快、自学为主、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比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甚至全社会开放,没有入学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文化程度的限制。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限;通过一门考试,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和次数不限。如果考不上,可以考很多次,重复考,直到考上为止。
3.谁可以参加自考?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2.不需要通过入学考试。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习室报名。
3.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考试后,即可取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也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四、考试人数和命题单位
自学考试每年举行四次,分别在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但是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要参加四次考试。有的地区4月和10月只考两次,有的地区考三次。各地区报名时间不一样,看当地自习室的安排。在报考之初,你首先要查一下你所在的省市当年考了哪些课程,以确定你要报考的科目。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方式。近年来,各地考办调整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数量和时间,考生每年的考试机会明显减少。
五、建立自学考试机构分类
社会助学是自考和国考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考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援助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高等学校组织的自考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也包括各级电大、党、团、干部学校。这些学校多为全日制学校,全日制学习,教学设施齐全,师资力量和资源雄厚,助学专业多,更适合高中毕业生和非业余学习者继续接受高等教育。
2、受考试部门和用人单位委托举办的自考学生包括学校各部门、培训中心和各种形式的辅导站。这种部门的最大优势
3.社会力量帮助学生。这些援建机构大多属于民办高校,既有社会组织、民主党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相关部门退休人员依托相关单位办的援建学校。
六、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者将于考试后一个月到自习室取得单科证书。不及格的可以参加本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考试次数不限。
七、什么专业不能报考?
考生可在本地区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考生有职业限制的专业只接受本部门委托的统招学生。
八、自考毕业证书的有效期
003010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出国留学。其中,澳大利亚和英国的高等院校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
九、自考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基础课)或者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以致用、发挥所长的原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调整工作;非在职人员(含农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在编制定增人数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拔或聘用。”
专业1。自考的专业有哪些?
2008年,自学考试将执行新的考试计划。新目录开设的专业数量为224个,比原目录减少了近一半。涉及11个一级学科,分为23类。24个专业中,专科141个,占63%,独立本科61个,占27%,与专科学校衔接的专业22个,占0.98%。224个专业中,有93个制定了全国统考计划,覆盖面广,可能占到各省开设专业的2/3。
可以同时申请多个专业。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可以满足不同文化程度和自学能力的学生学习和进步的要求。很多省份允许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但是候选人也报告
考多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
考生可分别报考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
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施自考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办理制度,缩短考生取证时间。
二、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培养目标与规格是什么?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了专业考试标准,确定了培养专业人才的目标、规格和要求。
专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的同层次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一般不得低于70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4门。
本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本科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本科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段相衔接。其累计总学分数不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的学分不低于6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少于12门。
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专业的总学分60学分左右,理论考试课程的门数不少于10门。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可以直接报考独立本科段,免考公共基础课?
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接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生报名,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请广大考生报名前向所报专业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有关加考政策问题。
四、自考公共课、基础课以及专业基础课区别?
自考公共课是指自学考试中任何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的应考者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如自学考试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提供方法论的不可少的课程。
基础课是指某一专业的应考者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作用是为应考者掌握专业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发展他们有关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业基础课是指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它包括专业理论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文学概论”是专业基础课;工民建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有《理论力学》,专业技术基础课有《画法几何及建筑制图》等,它们均是应考者学习专业课程的选修课程,只有先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
必修课是指某一专业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此类课程是保证培养专门人才的根本。
选修课指某一专业的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及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但这种选择是有限制的。即只能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择。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选修课只能在《普通逻辑》、《教育学》、《心理学》三门课中选一门。
五、各专业的课程是怎样设置的?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其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的设置和考核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与自学考试的特点,由考试计划或课程考试大纲具体确定。
六、考试大纲在学习考试中的作用是什么?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考试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各门考试课程均有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考生在自学过程中,一定要读懂开考课程的考试大纲要求,什么是识记的内容,什么是了解的内容,什么是理解的内容,什么是要掌握的内容,什么是综合运用的内容,什么是需要教材以外补充的内容,考试大纲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理解、掌握、综合运用的内容,一般均为考试内容。反之,只需要考生了解的内容,不一定是考试的内容。
个别情况下,有的开考课程有教材,但大纲暂时未出版,针对这样的情况,考生要以该课程教材的重点部分作为自学的主要内容,因为该教材的重点部门是作为考试的内容。
七、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什么?
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一定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己所报考专业的考试信息:新旧专业考试计划中分别有哪些课程,旧计划中哪些课程可以继续使用或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的课程,哪些课程要停考以及何时停考,各门课程考试采用的考试大纲、教材的版本等。对于旧计划中已经大部分课程考试合格的考生,应该注意截止到何时还可按照旧计划申请毕业,注意剩余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述信息最好直接从各地自学考试机构(如省、地区、市等各级自考办)获得,在报考时应该详细阅读有关说明材料,以免造成误解。
八、有些考生还有一两门就要考完了,但是省考办却不再开考,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早在1998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在新旧计划过渡时期,要切实考虑考生利益,应安排1到2轮原考试计划课程的考试,为考生提供考试机会。一般来说,这至少应该有4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考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仍然不能通过旧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考试,考办实际上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开考下去。
九、自考能否跨专业报考?
可以报考,不过跨专业报考需要加考某些课程,每个地区的加考课程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考办。
考试机构
一、国家考试机构
1、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二、地方考试机构
1、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省考办: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3、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4、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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