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积极拓宽基层教师职称晋升渠道,设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建立基层教师“单项评价、定向使用、待遇兑现、留废作废”的职称评定制度,增强基层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确定科学实施的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明确中小学是乡镇及以下的公办中小学,中小学教师是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领取乡镇在岗职工岗位补贴的一线教师。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范围。
实行定向评价和聘用管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只在中小学聘任。已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不得再按基层职称聘用,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并连续受聘满五年,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换发同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中小学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标准条件,做好职称评审和证书发放工作。各区市人社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应把握行业特点,制定标准条件并组织实施职称评审。
完善评价机制。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成果评价,注重基层教育一线教师的实际长期贡献。注重教师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教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教学水平和工作绩效。允许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不符的基层教师参加现任教部门的职称评审,对论文和科研成果没有硬性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改进教师任期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中小学教师的考核,对课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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