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湖南师范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范大学”。其国家标准代码为10542,英文名为“湖南师范大学”。
第三条学校位于3354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会长沙,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410081;学校网站:http://www.hunnu.edu.cn。
第四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与湖南省共建“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优秀,湖南省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大学科。拥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型为: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独计划、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西藏内陆高中班、新疆内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非藏族学生就业计划、公费师范生定向计划、 运动训练和武术、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国语学生、优秀运动员、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高中毕业证学生、澳门学生、台湾省高中毕业生按台湾省高考学科能力测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普通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主管教育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总体安排,结合学校近年来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省级计划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C
第十六条学校招收保证被全国16所外国语中学录取的外国语学生。组织对学校外语生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入选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面向湖南省实施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将组织学校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报考学校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学校体育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专项体育测试。
-track=\\\”27\\\”>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的招生考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学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学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计划进行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对于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按学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世承书院试点现代制书院培养模式,从部分专业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书院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具体选拔与培养方式见专项简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语种,但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三十四条 报考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华侨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考试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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