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学校对邵迎宾的处分决定,可以看到林义杰和邵迎宾在宿舍里互相殴打,邵迎宾用椅子殴打林义杰。事后,因林义杰家属与邵迎宾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林义杰家属赔偿邵迎宾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邵迎宾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撤诉。根据学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邵迎宾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但由于林义杰与邵迎宾达成赔偿协议,林义杰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受到治安处罚,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和依据。学校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双方达成赔偿和解的情形也应视为实施处罚的情节。事件发生在宿舍,而不是公共场所。没有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未充分调查证明林义杰的行为是否导致上述情形的存在并达到相应程度,而是直接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作为开除林义杰的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直接剥夺林义杰的受教育权是不恰当的,因为处罚的依据是明确的,他的行为性质与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是相称的。因此,上诉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该处分决定证据不足,依据不清,应予撤销。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赣中132号
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赵院长,该校校长。
法院的负责人何叶是该校的副校长。
代理人马秀成,该校研究生工作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甘肃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林义杰。
委托代理人李大年、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北民族大学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01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诉诉西北民族大学开除学籍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副校长,委托代理人马秀成、被上诉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李大年、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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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学校有权制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校纪校规作为管理学生的规范性文件。学校作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教育机构,当然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校纪校规,规范学校、教师、学生的行为。2、《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并非没有上位法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错误。3、林逸杰的违纪行为给学校、学院的正常教学管理及邵迎宾、其他相关师生的学习、生活及工作均造成了严重影响。4、本次事件给林、邵双方在事发后的学习及生活上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5、一审法院关于"外溢效应"的认定于法无据,也有悖常理。6、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本案时应当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学校是本着对被处分学生、对其他师生、对学校、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作出的处分决定。人民法院要积极通过法律文书发挥法律应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校与同学发生争执时持水果刀伤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对被上诉人林逸杰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否做到了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关于是否程序正当的问题。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西北民族大学重新作出《关于给予林逸杰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前,由学校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甘仁法物临书鉴字第827号《邵迎宾伤情程度文书审查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邵迎宾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学校在向知悉此次事件的老师、管理人员以及原同班同学了解情况,历史文化学院派专人前往邵迎宾工作地河南郑州调查了解邵迎宾目前的生活及工作情况后,给林逸杰作出《拟给处分提前告知书》,并进行告知谈话,针对林逸杰的陈述和申辩,历史文化学院于2016年12月22日会议讨论林逸杰的陈述申辩材料,并形成会议纪要。2016年12月23日,历史文化学院作出《关于给予林逸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2016年12月28日,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工作部作出《针对历史文化学院关于给予林逸杰处分建议的审核意见》。2016年12月30日,形成西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一项研究了关于林逸杰打架事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意见,研究决定给予林逸杰同学开除学籍处分;本处分决定按规定通知本人,向主管部门备案。2016年12月30日作出民大发606号《关于给予林逸杰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送达林逸杰本人。2017年1月12日向甘肃省教育厅报送了《西北民族大学关于作出对林逸杰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备案报告》。综上,西北民族大学作出的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正当。
关于是否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问题。上诉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项及《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项第5目"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林逸杰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上位法,对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学籍的七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符合这七种规定的情形和程度时,学校可以参照校纪校规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结合本案,按照《西北民族大学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林逸杰在宿舍持刀致伤同学的行为应当达到学校依据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项规定的程度,学校才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本案中,根据学校对邵迎宾所作的处分决定可以看出林逸杰和邵迎宾在宿舍存在互相殴打的情形,邵迎宾有用椅子击打林逸杰的行为。事后因林逸杰家与邵迎宾家达成由林逸杰家一次性赔偿邵迎宾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0000元的赔偿协议,邵迎宾至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撤案。学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邵迎宾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但因林逸杰和邵迎宾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林逸杰的行为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被治安处罚,没有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项、第项规定的可以被开除学籍的情形和依据。学校在作出被诉处分决定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的情形也应当作为实施处分的情节予以考量。此次事件发生在宿舍,并非公共场所,没有证据证实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在未对林逸杰的行为是否导致上述情形存在并达到相应程度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作为开除林逸杰的依据,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证实。没有作到处分依据明确,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直接剥夺林逸杰的受教育权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后,相关老师均不同程度受到疑似林逸杰的侮辱、谩骂,接到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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