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0,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招生简章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0,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山东医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号、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八条学校名称和代码

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2。

第九条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财六路。

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letter-spacing: 1.5px; line-height: 2em;\\\”>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第十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2022年普通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基本信息报名。学校在山东省的志愿填报代码为:A442。省外考生请按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学校在山东省招生形式有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夏季高考为高考综合改革招生,春季高考为医学技术类、药学类和护理类等。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在录取阅档期间,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给予退档。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不能调整专业的予以清退,由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助产和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只限招女生,其他各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批次:学校在山东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常规批;外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1.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进档考生按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根据各专业计划数,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若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2.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文化总分、专业志愿,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考生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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