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事案件,民办教育司法案例

教育民事案件,民办教育司法案例

记者|王飞翔

编辑|刘海川

2020年9月17日,58岁的彭德池穿着白色防护服再次站在法庭上。

这位湖北省黄石市著名的办学人才,曾担任湖北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黄石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十余年。他在让成千上万的学生通过公考拿到本科和专科文凭的同时,也创造了上亿的财富。

但是变化随之而来。2018年,彭德池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2020年初,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审理认为,彭德池倒卖教材赚取差价13万元,构成贪污罪,其用自习室资金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2.84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他因这两项罪行被判处三年徒刑。

彭德池以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9月17日,黄石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抓前,彭德池的自考账户还有余额4400多万元。湖北工学院把钱当国有财产拿走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争议众多,该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背后是高校成人教育20多年来“承包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3万元的出资埋下了争议。2018年7月25日下午,彭德池在其办公室被黄石市监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彭德池被黄石市监委羁押,两个月后被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他坚持自己是无辜的。“我培养了几万名学生。”他在法庭上做了陈述。

他是黄石市著名的办学人才。上世纪80年代,彭德池大学毕业后在黄石学院计量系当老师。1991年,彭德池与武汉工学院合作,彭德池在黄石设立教学点,为武汉工学院招收自考生。双方按照招生比例分享收益。从此,彭德池走上了自学成教的道路。

随着办学形势的“日益火热”,2005年,黄石工学院与彭德池签订《协议书》,彭德池申报成立黄石工学院自习室,对参加自考助学的毕业生一次性收取管理费900元。其中,彭德池每年至少向学校缴纳18万元管理费,其余学费自行支配。自办考试院自律自负盈亏,人员、经费、工资由彭德池负责。

此外,《协议书》写明,“根据自考考生的考试成绩,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其自考毕业证或学位证上加盖黄石理工学院的印章。”

003010说明双方签约非常顺利。协议开头写着“双方愉快地同意……”,结尾强调“如果合作愉快,可以延长”。

同年,彭德池成立“黄石工学院自考办”,得到黄石市教育局《协议书》;到黄石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记者在界面上获得的上述材料显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彭德池,启动资金为3万元。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现实中,民办学校大多采取民办非企业注册。

资金的启动为后期庭审的关键控辩埋下了伏笔。彭德池回忆,上学之初,他向黄石理工学院借了3万元。黄石理工学院的一份会计凭证显示,2005年5月25日,彭德池借款3万元,借款名称为

年收入近亿元的他和所有创业者一样回忆起当年的办学阶段。对彭德池来说,那是一段艰难的日子。在二审的开庭陈述中,彭德池描述了当时“招不到学生”的窘境。“一个又一个学校,给老师讲办学的诚意,给学生讲学历的重要性,我的声音都沙哑了。直到黄冈卫校1500名学生报名,我才踏实了”。

但合作进行得比他预想的还要顺利。最后一项协议尚未到期。2008年,黄石理工再次找到彭德池,希望他接手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还从事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等学历教育。之前是承包,一年给学校500多万,但是承包人没完成任务,学校要我做。”彭德池说。

据界面记者当时获得的一份黄石理工学院的会议纪要显示,该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杨志表示,“继续教育学院开展工作已近两年,从运行情况来看,完成任务有一定难度。”学校党委书记丁杰说,要选一个“有创新精神、能出主意、能办学的人”。

2008年,彭德池通过竞争成为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享受科级干部待遇。

同年6月26日,双方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号文件,约定为乙方继续教育学院和自考办公室,每年向学校缴纳净利润650万元,其中继续教育学院550万,自考办公室100万。

103010还约定彭德池每年给学校650万元,每年剩余利润的35%仍交给黄石理工学院,剩余65%由他分配。

彭德池在庭审中表示,继续教育学院和自考办的账目是分开的。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每年直接向学校缴纳学费,并进行学籍存档,但自习室仍由他作为独立法人管理。

一位自查办财务人员向界面新闻证实了这一说法。“当时学校提出合并两个机构,但实际上还是各自负责。

各的,继续教育学院的老师工资由学校发,有正规编制,自考办老师的工资是自考办发,老师都是临时聘用的。只不过两家机构的负责人都是彭德迟。”

彭德迟坦承当时这650万元对他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字是我签的,任务完不成,我要负责”

自考办一位老师告诉界面新闻,彭德迟管理很严格,老师每周最多只能休息一天,除正常教学任务外,还要负责招生、管理等很多工作,“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

“我要求每个员工负责6个宿舍,每星期至少三个晚上要到宿舍守着,我们办学十几年来没有学生自杀,我们给工作人员有夜班补助、交通补助,想办法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彭德迟说。

此后,每年学校与彭德迟签订一次《目标责任协议》,内容几乎一样。

彭德迟成立自考办并接管继教学院以来,每年都超额完成学校任务。据湖北理工学院提供的一份财务表显示,从2008年至2015年间,彭德迟累计向学校上交9585万元。

功臣还是罪人?

从2005年到2008年,自考办除每年上交学校18万元和其它开支外,结余131万元。

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从2010年到2015年,彭德迟将这笔钱用来为自己和自考办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花掉52万多元。法院认为彭德迟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国有资产。

二审辩护律师周泽表示,该项指控忽视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以及彭德迟代表自考办与学校的承包经营关系,“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作为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拥有自主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为单位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

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对彭德迟的另一项指控则是书费问题。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起诉称,2012年至2015年期间,彭德迟利用其担任自考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故意增设中间环节,将自考办本可以从武汉图书城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处直接以折扣价采购的插班生教材业务,安排其本人家庭经营的同方书店,由同方书店以人民币39.65万元的折扣价格从武汉市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采购教材并以53.47万元全价向自考办出售,以该方式获取差价共计人民币13.82万元,构成贪污罪。

2015年,湖北省审计厅对湖北理工学院原院长李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部门按照教材平均折扣率25%计算,认定自考办多支付同方书店15.45万元。当时彭德迟按照审计要求向湖北理工学院退还了人民币15.45万元。

自考办工作人员张小芳在出庭作证时表示,2011年,自考办开始有插班生,当时的教材主要是从湖北理工学院教材科按照原价购买。2012年初,彭德迟安排其从自己的弟弟彭畅忠经营的书店购买,同样也是原价。

彭德迟在庭审中辩称,当时从学校教材科采购不到插班生所需要的教材,所以找哥哥帮忙,主要是为“省事、省心”。湖北理工学院教材科主任彭素强证实,自考办是学校唯一没有纳入教务处统一教材采购的单位。

辩护律师闵卫华表示,彭德迟与学校签订的是经济目标责任协议,其有权决定自考办在符合国家指定教材的前提下选择供应商,这一做法,也没有违背任何合同义务,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最终认定彭德迟“故意增设中间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

面对两项指控,彭德迟始终坚持自己无罪,“自考办工作人员没有拿国家一分钱,为学校创造上亿元的财富,我是功臣,不是罪人。”

从诫勉谈话到刑事判决

彭德迟与湖北理工学院“合作愉快”的局面在2015年戛然而止。

2015年,湖北省审计厅对湖北理工学院原院长李宏进行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继续教育学院和自考办除上交学院的9585万元外,自考办账上共收入12189.01万元,支出办学费用7788.51万元,结余4531.9万元,存在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彭德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8月,湖北理工学院纪委对彭德迟诫勉谈话处分。彭德迟在法庭上回忆,原本是要给予警告处分,但后来学校觉得太重,最后改成诫勉谈话。

同年,湖北理工学院7年来第一次更改《目标责任协议》,把上交纯利润从65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并约定超额的10%奖励给作为乙方的继续教育学院和自考办,乙方提出的分配方案报甲方批准。

对于账上结余的4500多万元,彭德迟说,“这笔钱放在账上不打算动,万一来年招不到学生,就得拿这笔钱去交,所以每年都精打细算才能结余这么多。”

原本以为一切都已经过去的时候,接二连三的坏消息让彭德迟措手不及。

2018年,黄石市监察委根据审计结果介入调查。2018年7月5日,黄石市监察委对彭德迟采取留置措施。9月30日,彭德迟被逮捕,10月10日,市监察委宣布对彭德迟开除党籍和公职。2019年,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对彭德迟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

界面新闻获得的材料显示,2017年,湖北理工学院向黄石市教育局申请撤销自考办办学许可证,并以国有资产的名义划走自考办账上的4500万元。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周泽询问彭德迟,对此是否提出过异议,彭德迟说,提出过但没有用,这个资产属于民办性质,如果不办学了,剩下的资产应该分配给工作人员之后上交国家,“当时账上还有一笔500万的定期存款,快到期了,我跟审计的人说,你现在取出来利息会损失60万。这个不是非法的钱,为什么要白白损失呢?”

黄石市中级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民办教育是否能取得合理回报?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李春光介绍,我国民办教育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16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实际上,直到新的修正版出台,国务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都是非营利性,且不得对办学结余取得合理回报。修正后的民促法明确民办教育机构创办时可以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这是厘清民办教育机构财产权属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就本案来看,李春光认为,从办学模式上来看,彭德迟与湖北理工学院是承包的关系,双方多次签订过相应的承包合同。自考办采取的也是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彭德迟对自考办上交后的财产是有处置权的。

在财产属性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只要是非财政划拨资金,都可以开办民办教育。根据资金往来凭证,彭德迟既是自考办的承包者也是出资人,自考办结余资金不具备国有资产属性。“因此,不应该认定彭德迟私分国有资产。”李春光说,彭德迟承包的自考办属于非营利性质,无论是彭德迟还是湖北理工学院都没有资格挪用或者划走办学结余。一审判决认定的彭德迟为自考办员工缴纳52万多元的个税,是自考办办学过程中的正常列支。

李春光表示,在全国有很多类似的承包行为,有的是自考办学点,有的是函授站、助考机构等,如果这样的情况都要追责,“将会引发各地的示范效应,很多人会因此入罪,对民办教育行业有非常大的冲击。”此外,从刑法谦抑性上来看,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彭德迟的行为显然应该在法律谦抑性的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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