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州贵阳自考免试通知书
贵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课程
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试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如下: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金融学)不属于公共政治课】、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专科)、高等数学(练习册)、普通物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普通逻辑、教育学、心理学、英语(一)、英语(英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同名同要求课程”,是指名称相同、学分相同(18学时为1学分)、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和要求掌握程度相同的课程;“已经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考试课程,但考试课程除外。
第六条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根据不同科目作出以下规定:
(1)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本科专业,免试。(1)公共政治课程;(2)已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3)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免考(一)公共政治课;(2)已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3)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不需要修相同名称和要求的课程就可以报考这个本科。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试(一)公共政治课;(2)已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3)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不考自己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以及相同名称和要求的“专业外课程”而报考本本科。
(4)本科退学和休学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试:(1)公共政治课;(2)公共基础课;(3)相同名称和要求的课程。
(五)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本科专业,除上述规定外,作如下特殊规定:
1.如果注册专业中的某一门课程已作为原专业中的专业知识被分成若干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则注册专业可以免试。比如:
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试英语(一)、英语(二);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试大学语文(专科)、大学语文(本科)、大学语文;
经济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试高等数学(1)、高等数学(2)、高等数学
2.理工科专业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同级专业。已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高等数学、非理工科专业毕业生,可免试参加同级理工科专业考试。高等数学不能免考。
3.理工科专业毕业生可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以免修所学的普通物理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七条凡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省级教育厅组织的相关证书考试者,可免试自学考试相关课程:
(1)国家英语考试(PETS)二级证书可免考我省自考专业科目英语(1),三级证书可免考我省自考本科科目英语(2);
(2)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省教育厅原颁发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和大学英语三级证书的,可免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英语(2);
四六级成绩不能免考自考。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可报考与自学考试免试相关的计算机课程(各级证书对应的免试课程见附表)。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因计划调整等原因(课程代码、教材名称不变)将原专科层次课程转入本科层次的,可以申请免考。
第九条各类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上述规定免试,本课程所包含的相应实践考试也免试。
第十条免试课程以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为准。因计划调整等原因涉及新旧课程替换的,替换课程不能免考。英语(2)顶替其他三门课的,报考其他专业时不能重用。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和要求
1.考生正在建立合格档案。
案后,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免考手续,申请时须填写《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原所在学校的学籍卡课程成绩单(含课程名称、学分或授课时数以及各科成绩)、各种等级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交市(州、地)自考办审查,省直属考点的考生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管理部门审查。
2、市(州、地)自考办或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在免考课程申请表验证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分管主任(分管院长)签名,加盖公章,然后造册登记,于每年4月、10月自学考试考务会期间将有关材料送省招生考试中心自考处审定,送审材料包括《免考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附软盘),逾期不予接收。
3、省招生考试中心自考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10月自考登分期间,将审核过的送审材料返回各市(州、地)自考办或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于必要的行政处分;申请免考的考生若有伪造、涂改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免考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历次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给于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转载于—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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