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小三”359万元,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丈夫送“小三”359万元,武汉经开区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日报讯湖北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359万元赠与“小三”,妻子要求返还无果,将丈夫和“小三”起诉至法院。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

赵与匡于1986年登记结婚。2012年,邹与李发生婚外情,并于2014年生下私生子。匡在与赵结婚期间多次向李转账。赵提供的邹某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至2015年,邹某将经营公司所得款项共计359万元转给李。2016年起,赵某得知邹某与李某的婚外关系后,要求李某返还礼金。因李某不同意返还,赵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匡某、李某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匡某转给被告李的钱款,系被告匡某与原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人邹将夫妻共同财产359万元送给婚外情对象被告人李某。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应无效。被告人李因被告人匡的赠与无法律依据而不当得利,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359万元。

[法官的陈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熊静表示,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著名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但赠与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同时,没有法律依据,获取不当利益就是不当得利。被告人邹与被告人李建立婚外关系,私自将巨额财产赠与“小三”林某,损害了其配偶原告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这个礼物应该是无效的。被告李的赠与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已婚者应当自省自律,防止婚外情。未婚者也要明白,婚外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资料来源:Jingc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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