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动物检疫,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八点要求: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的关联管理。禁止“一证多车”。对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和畜禽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具备保障动物防疫的相关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和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归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跨省畜禽运输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在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了解运输车辆、承运人、个人和车辆驾驶员的记录。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管全链条智能化监管。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办医〔2014〕35号)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定执行。
(央视记者王凯波乔一真)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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