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夏季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278。
第五条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
花都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认证: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详见2022年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我们学校负责公费培训粤东、粤西、粤北的中小学教师。所有专业都是本科提前录取,其他专业都是本科提前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储备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高中起点四年本科层次通过广东省本科一批提前录取,安
第十七条该校电子商务专业与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开设“四年制本科协同教育项目实验班”。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成立专业组,单独招生,单独组织上课。在“4 0”模式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在相应的高职院校进行全四年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毕业证书、学位授予的管理由我校负责,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协助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学校与西悉尼大学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合作,开展为期四年的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采取单独高校专业组招生。项目介绍、培养模式、学习费用等,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咨询学校招生办。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生源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对学校各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按照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执行。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录取标准和高校专业组,按高校专业组分组录取,跨高校专业组不进行录取或调剂。录取规则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在生源省份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类别进行录取,不得跨专业录取或调剂。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和专业,计入高考总分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必须合格。具体是要求当年在广东省招生。
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普通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根据各生源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在广东省内,根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在其他省,根据省级招生办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对投出档案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30%+术科统考成绩×70%=合成总分”计算,然后按合成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安排合成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有关规定执行。
若生源省招生办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具体参照本校在广东省普通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海南省,考生出档的院校专业组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生源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费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文科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
学校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属于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学科门类,按非理论类标准收取学费10000元/生·学年。
英语、翻译专业第一、二、三学年学费标准人民币25190元/生·学年,第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标准分别缴费,我校学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大学学费和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入学当年标准收取。
商务英语专业第一、二学年学费标准人民币2519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标准分别缴费,我校学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大学学费和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入学当年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883—1800元/生·学年;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050—18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确定。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免”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学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具体资助学生政策及措施详见学校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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