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广州航海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

广州航海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广州航海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海事大学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海事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1106。

第五条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政编码:510725

琶洲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街1号;邮政编码:51033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广州海事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留作调节生源质量和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的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铁路供电技术专业开设了“四年制本科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学生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个别高校单独招生,单独办班。“22”模式下,试点专业实验班的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普通夏季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高校成立专门小组招生,单独编班。在国内学习阶段主要是英语教学,在国外学习阶段是全英语教学,对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应该警告那些不会英语的考生。原则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本项目。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按普通类和艺术类分别在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和专业,计入高考总分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三个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必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建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和学校原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普通专业定级,按省级备案规则先备案后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考生备案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名靠前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一查看学生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份,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和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是数学,语文,外语,理科。

综合。

第二十四条 实行“3+3”高考模式的省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的录取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各专业均开设有专业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航海类专业的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布的标准及要求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外语类专业 5190元/生·学年;

文科类专业 45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100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28000—4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

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85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行业企业捐助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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