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考作弊会坐牢吗,注意!考试作弊,可能要坐牢!

学考作弊会坐牢吗,注意!考试作弊,可能要坐牢!

眼看高考就要到了。

今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边肖

让我们聊一聊。

考试作弊的话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1年2月19日,一份由各省组织的高考作弊案终审判决被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引发广泛关注。为了让孩子上大学,父母不惜跨省买房、迁户口、异地注册、花大价钱找人代考,都是为了一个非法目的:高考作弊。本案被告人,包括组织者、替考者和考生家长,均获刑。

判决书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为同考生办理西藏户口。

研究生跨省高考作弊。

2018年,山东菏泽两名中学生将参加高考。两个妈妈的老乡李说,只要父母在西藏买房,把户口迁到西藏,就可以报名参加西藏高考。为了安全起见,她主动提出找人代考,让学生上本科。

两个学生的父母学历都不高,一个初中毕业,一个只有小学学历。其中一名学生家长给了李70万元,60万元用于买房、迁户口等,另外10万元用于代考。

经过一番操作,两位同学把户口转了,拿到了身份证,拿到了在西藏参加高考的资格。

随后,李委托李某帅处理测试事宜。李某帅联系了在深圳读研究生的刘某。他让刘代考,答应一本给4万,两本给3万。

刘答应后,找同学帮忙。最终,刘和他的同学们顺利完成了测试。其中一个学生最后以489分考上了Xi安的一所大学,而另一个学生高考成绩只有321,所以没有被录取。

应试者被抓住了。

家长、“枪手”和组织者都被判刑。

见此方法有效,李想到了学习成绩不好的侄子,便和的母亲商量,把在山东菏泽上高中的户口迁到西藏。在李某帅的帮助下,李某再次联系刘某,这次答应以5万元录取“一本”。

2019年6月7日高考当天下午,刘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于是,警方立案调查,涉案人员陆续到案。

法院认为,李某、李某帅第二次组织3名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高校招生考试中,学生家长要求他人代替其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代考罪,应依法惩处。同时取消该考生学籍。

最终,李某、李某帅等人因组织考试作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千元不等。刘等。分别被判处5个月的拘留,缓刑和10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款,而不是考试罪。5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教育、考试、培训等相关活动。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你可能会想。

考试作弊的后果

真的有那么严重吗?

下一层

边肖会和你谈的。

考试作弊涉及那些合法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抄袭他人答案的;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组织作弊的;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的相关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窃取、刺探、收买考题并组织作弊怎么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国家级考试以外的考试作弊怎么认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网站、通讯群作弊怎么处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考试作弊”的问题

你还要知道这些

1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为“情节严重”。

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3


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1、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2、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4


开考前被查处是“既遂还是未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代替考试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温馨提示

看完全文,你怕了吗

不要以为考试作弊是小事

抹上人生污点

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

靠实力考试,没有捷径可走

最后

提前祝所有考生

答题顺利,金榜题名

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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