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能源法》。 这是自2007年12月1日首次发表并征求意见以来,再次发表并征集意见。 能源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能源法规体系中基本法的不足,不仅为能源领域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和统一问题,有利于能源战略的实施以及能源经济
一. 《能源法》基本内容
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纲领性法律,被称为《能源宪法》,其核心宗旨是使国家能源管理走上法制轨道。 我国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能源立法的准备,并于2007年12月1日发表了《能源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后一直处于研究的起草阶段。 2020年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再次公布了《能源法》。
2020年版意见稿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通过战略、规划统筹指导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二是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供应能力。 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能源需求为指导,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 四是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提高能源标准化水平,加快能源技术进步五是支持能源体制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 六是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能源安全; 七、依法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监管,健全监管体系,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2020版意见稿删除了时效或争议较大的内容,各章由原第15章140条缩小为第11章117条。 一是考虑到部分内容与已经颁布的法律内容相一致,删除能源综合管理、节约能源两章,二是将能源储备和能源应急一章整合为能源安全一章,三是将农村能源一章分散到不同章节的内容中
2020版意见稿新提法的新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出能源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2020版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能源市场化”原则,要求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同时,第五章专设“能源市场”,详细界定市场主体、市场体系、价格机制、市场监管等能源市场要素。 这意味着“能源市场化”将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能源领域规划和市场争论将画上句号,为进一步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
二是强调了能源普遍服务及其补偿原则。 能源相关国家为了计算民生,保障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和服务,能源服务需要强调其普遍的服务原则。 根据2020版意见稿,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是调整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的关系。 2020版意见稿明确提出优化能源结构。 关于化石能源,使用了“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低碳化发展”等中性词汇,没有提出明显的限制等负面内容。 对非化石能源,提出了“加快发展”、“提高比重”、“支持开发”等正面内容,具体细化了可再生能源消费保障制度和企业保障义务。 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不是强与弱的对立关系,而是一方好、另一方要更好协调统一的关系。
四是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战略。 2020年版意见稿提出国家统筹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同时,专设第六章“能源安全”,详细规定能源设施和场所安全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能源储备、预测预警、应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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