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选择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题目

婚姻家庭法选择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题目

婚姻与继承法复习纲要

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成员之间享有法定权利,相互承担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形态变化的过程

婚姻制度:

血缘关系婚姻:群体婚姻的下位形式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同龄男女形成的婚姻群体,排除了不同世代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然是同龄男女的集体婚姻,但由于两性关系,先排除姐妹俩,先排除同胞兄弟姐妹,再逐步排除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配偶婚制是指一个男人在一群女人中有主妻,一个女人在一群男人中有主公,男方和女方在一定时期脱离了集体婚姻,相对稳定地独居。

配偶婚制是由团体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人婚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每个人在同一时期不能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婚姻家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与一定亲属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方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依赖于、依赖于婚姻家庭方的人身关系,并以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内的首要原则,是法律赋予一切自然人的专有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禁止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又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重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夫妻名义。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亲属:亲属是指婚姻、血缘、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的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并相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分类: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统是指与自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伪血亲属是指彼此之间没有此血缘关系,但经法律确认与此血缘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亲属。

3、亲戚:亲戚是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血亲配偶——以自己为本位,自己的血亲配偶都是婚姻;

配偶血亲——以自己为本位,自己配偶的血亲都是婚姻;

配偶的血亲配偶——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形成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发生——取得结婚证; 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出生; 自然血统以死亡结束。

拟血族关系:养父母与收养人的拟血族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血族关系; 一方因死亡或者解除收养终止此种拟制血族关系; 继母和继子之间拟制血统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 一种是继子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的婚姻。 二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育教育关系。

3、婚姻关系: ——婚姻成立; ——中止离婚。

亲缘分类:亲缘是指亲属之间的联系系统,这种联系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基础。

1、直系亲属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包括自己出身的血亲和自己出身的血亲。

旁系血族是指彼此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族。 也就是说,是指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在血缘上来自同一源头的血族。

直系亲戚和旁系亲戚:

直系亲属是指自己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者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旁系亲戚是指自己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者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2、父系父母和母系父母

3、男系专业和女系专业

4、长辈、前辈、后辈

主体计算方法:主体即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 .直系血亲计算:自己作为世代,向上或向下计数。

2 )旁系血亲计算)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根据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自己的身体数到上最近的同源直系血亲,记录世代数; 从最近的同源直系血族开始,到要计算的旁系血族,记录世代数。 如果两侧的世代数相同,则将一方的世代数作为定代数; 两边的世代数不同的话,世代数大的一方决定代数。

三、婚姻成立: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特点:

1、婚姻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婚姻行为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3、婚姻行为的效力在于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成立的条件:

实质性要求:

1、必备条件:

需要婚姻协议——婚姻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建立夫妻关系的意愿完全一致。 结婚协议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法》直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的限制也适用于直系血亲之间的拟制。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来源于祖父母、祖父母的无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本规定规定规定,无血缘关系的同源人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供养兄妹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形式要求:婚姻登记

婚姻的构成和判断:

事实婚姻)指无配偶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认定条件: 1、符合婚姻实质性条件;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具有公示性,得到大众认可。

无效婚姻种类:无效婚姻是指由于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律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患有婚前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无效婚姻案件应当以判决形式结束,不得以调解形式结束。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具备特定法定条件,有请求权的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被胁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请求权人差异: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撤销与该婚姻的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专属于被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

2、缺失的法律要件不同:

3、申请宣言时效不同(关于无效婚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 重婚的,在前妻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前; 在行使禁止结婚的请求权不受限制的疾病治愈之前。 关于可撤销婚姻:取消行使婚姻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计算。 请求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4、干预方式不同:对无效婚姻,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对可撤销的婚姻,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取消后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关于人身关系: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有子女的,属于非婚生子女。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婚姻关系。

在监护、代理、收养、诉讼等问题上,不适用基于夫妻身份的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

关于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无效婚姻和被取消婚姻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无效。

重婚致使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可以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被扶养的权利。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作为配偶不得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事人一方在遗嘱中将另一方作为遗赠人的,遗嘱的效力不受双方关系违法性的影响。

2、子女后果: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其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影响。

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

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

解除婚约:婚约对当事人无人身约束力。 订婚当事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订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等,是有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四、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

结婚结束的理由:结婚当事人一方死亡离婚。

死亡宣告由人民法院撤销,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夫妻关系; 其配偶再婚离婚的,或者再婚配偶死亡的,不认为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在有生之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与子女就财产问题签订协议,经有关机构认可后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诉讼:指对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离婚制度。

离婚的特点:

1、离婚主体只有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离婚只能在夫妻生存期间进行

4、离婚前提是男女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

5、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一定手续

6、离婚后果将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外债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的构成要件:

1、双方为合法配偶身份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3、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应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方面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军籍的人员。 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此规定不适用。 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不在此限。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离婚的法律后果:

1、夫妻间权利义务消失,互助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再婚自由恢复,婚姻关系消失。

2、共同财产分割

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

4、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援助: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受援方确实有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5、离婚经济补偿: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实行分开的财产制; 夫妻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有很多义务。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期为“离婚时”。

6、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诉讼时间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年内。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

(四)单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婚姻或履行抚养、扶养、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1、夫妻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为联产、经营、投资等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投资等原因,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对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夫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婚前购买财产所负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2、结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夫妻共同生活发生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5、一方因个人不合理支出所负债务

6、夫妻分居期间所负债务。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婚的情况; 配偶与他人同居时实施家庭暴力时虐待、遗弃家人。

条件:

1、离婚发生;

2、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3、请求权人无过错

4、存在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五.亲子关系:亲子关系。

监护权: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监护权的特点: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结婚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推定:指子女的婚生身份或丈夫为子女父亲的法律推定。 ——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怀孕所生的子女,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并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的子女,推定丈夫为父亲。

否认婚生子女:是对推定婚生子女的限制,是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的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指由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第三个子女无效婚姻和被取消婚姻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非婚生子女通过父母结婚取得婚生资格的制度。

收养非婚生子女: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1、自愿收养)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出生的,自行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和法律强制。

2、强制收养)指对非婚生子女应当收养而不收养的生父,请求法院确认其存在亲子关系的行为。

继父和继子关系类型: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名类型为婚姻关系,无权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即解除。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和继子——抚养型为拟制血统,继子有双重权利义务

3、已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收养型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双重权利义务

六、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使没有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模拟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是父母与生儿育女之间权利义务所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实质性要求:

1、被收养人条件(以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孤儿失去双亲的孤儿生育父母和找不到孩子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的孩子。

2、收养条件:孤儿家长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子女的生父

3、收养条件:无子女具有抚养被收养人能力未患医学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30周岁以上。

4、当事人收养工会意(收养和送养应当由双方自愿的配偶送养子女的,应当夫妻送养。 收养应当由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收养人同意。

5、关于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形式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为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的效果:

1、收养虚拟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收养和收养之间形成法律模拟的亲子关系(抚养子女的姓氏问题; 养父母对抚养子女的教育义务成年人对养父母的抚养义务相互依存的继承权。

收养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形成相应的拟血族关系。

2、解除收养效果:指收养依法终止原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消除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抚养子女与非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继承(继承是指因人的死亡而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幸存者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法律特征:

1、发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死亡

2、主体范围限定性——法律规定的近亲属

3、客体范围的限定性——公民死后遗留个人合法财产

4、权利变更性——财产变更

继承权:自然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

2、继承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

3、继承权发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

4、继承权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有遗产。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自己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要求:

1、放弃继承权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

2、放弃继承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3、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4、放弃继承权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5、继承权的放弃应当明确进行。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严重违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依法剥夺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抛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类型:

1、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相对丧失:被继承人虐待情节严重或因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即为继承权相对丧失。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没有代位继承的适用;

2、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3、被代位的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

5、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为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6、被代位的人必须失去继承权。

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该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条件:

1、被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2、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3、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4、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差异:辗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 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反,具有代位的性质。

2、发生条件不同:辗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时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3、主体差异:有继承权的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代位继承人的后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辗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是指在自然产生之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安排遗产或者其他物品,在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求:

1、立遗嘱的,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因被胁迫或说谎而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也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 遗嘱继承人只有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产取得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支配性权利,可以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有权要求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给付遗产。

3、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接受或放弃的,推定为继承。 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2个月内没有表示放弃功臣的,推定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扶养人死后享有其遗产的权利的协议。

赡养协定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签订,双方意见一致方可成立; 遗赠是无对象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民事行为; 遗赠是免费的。

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起生效; 是在受遗赠人死亡后生效。

法律关于同时死亡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优先顺序无法确定的,推定为无继承人先死亡。 死者各有继承人,但若干死者的世代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的若干死者世代相同,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人有两种:“为了活着而吃饭”和“为了活着而吃饭”。 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有一颗超乎常人的心。 古语“志在高处”、“风物要明眸”,激励着人们要有抱负、有远大理想。

一位心理学家去了一个建筑工地,对三个装砖头的工人说:“你在做什么? ”我问。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头。 ”。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墙。”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盖高楼! ”。

听到答案,心理学家断定,第一个人的心里只有一块砖,他要是能砌一辈子砖就好了。 第二个人眼里只有墙,好好做一下也许能成为工程师; 第三个人的心中已经矗立着殿堂。 因为他很乐观,有很高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 接触大象脚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 登上五岳的人可以感觉到“一览无余的山很小”。 看到海上的人,心里会变得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穷的人; 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世界上最平凡的人。 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关键在眼睛,看一个省,就能做一个省的生意。 看看天下,就能做天下生意; 看外国,就能做外国生意。 ”我明白人的心和眼睛决定了该志的深浅和高度。 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会让他的人生变得黯淡和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