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第六章课后习题答案,社会保障概论解答题

社会保障理论第六章课后习题答案,社会保障概论解答题

一、名词解释1 .社会保障法答: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指国家、社会和全社会成员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体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旨在赋予国民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

2 .行政法规答: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指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并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行政法规确定由国务院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3 )法律规范答: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反映国家意志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于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规范、义务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规范是规定主体有权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 应该积极,懂得长处。 提案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主体必须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样的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有某些行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样的规范,主体必须禁止某些行为。

4 .宪法答: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 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没有最高的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具体性,具有相对稳定性、广泛性、历史性、灵活性、纲领性等特点。

二、复习思维问题1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点。 答:社会保障法有以下主要特点。

社会性别

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广泛涉及社会全体成员。 在权利上,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从公民诞生到死亡,从特定劳动者到身份小的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 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和责任也由整个社会承担。

强制

社会保障通过国家制定法律强制实施。 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准则,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个人和有关人员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筹资、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 相关人员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无论其意愿如何,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协调性

社会保障的事项庞杂、内容繁多,而且不同的事项需要不同的法律方式进行调整,因此不能用一部法律来界定一切社会保障事务。 各国通常都制定了多项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以协调和构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存在客观分工,既要规范各自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事务,又要相互协调。 既不能重复交叉,也要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安全。 社会保障以立法形式,通过对社会保障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等的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2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 )社会保障立法原则是指贯彻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对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基本规范,具体包括:

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将受到被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的保障。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了成员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将“尊重和保障国家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的纲领性权利之一,生存权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最基本原则。 现代人权最基础的权利是生存权,宪政国家对生存权的立法保障通过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实现。 因此,权利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首要原则。

社会共司责任仟原则

通过强制立法建立社会共同责任机制,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社会风险。

国家要在提供基本保障、监管补充保障计划、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

要注意发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社会保障立法形式逐步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责任,促进社会保障主体多样化、筹资渠道多样化、保障形式多层,为构建多支柱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制定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立法,必须从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考虑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可能负担的财力物力。 当前,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目标。

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的转移,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公平。 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机制和保持、润滑、保障经济长期发展机制的根本要求。 所以,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的政府机制,但这种公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效果相联系。 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反而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国民,特殊性是指要求不同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 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就是要把全民纳入保障范围,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基本要求,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区发展状况,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3 .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情况的规定如下:

1999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2001年5月8日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办法》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定义。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查询缴费记录的

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经办机构对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的

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办法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可以向先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审。 对重新评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4月国务院公布、2010年修订的《工作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险行政复议制度,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不受理工作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公司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单位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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