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财产罪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彭德迟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财产罪成立,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月5日,彭德迟家属表示,不承认二审裁定,下一步将诉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2018年10月,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指控,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编校教材差价13.82万元,并动用自主考试资金52.84万元向本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支付个人所得税。
彭德迟声称,自考办公室于2005年在黄石市民政局注册,经黄石市教育局批准同意的民办非企业组织,认定民办教育自主办学的收入为公共资金,混淆了资金性质。
20世纪90年代初,彭德在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任教时,利用业余时间与湖北省多所高校合作,开始开展自主试点办学项目。 2004年7月,黄石高专与黄石教育学院合并,成立黄石理工学院。 彭德迟自述,学校晋升一年后,学校领导希望他能接手原高专自考,用自考收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2005年黄石理工学院在黄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并从黄石市教育局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此后,双方多次签订协议,彭德迟迟负责招生和管理,并承诺每年向黄石理工学院支付收益。 根据湖北理工大学(前身为黄石理工大学)提供的财务报表,2008年至2015年,彭德迟累计向学校支付1亿元。
2015年,湖北省审计厅在审计时发现,彭德迟办的继教学院、自考办公室余额4405万元,存在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决定对彭德晚作出谈话处分。 此次核查后,自查缴存的4405万元款项也作为公款,分几次转交给湖北理工学院。
1月13日,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彭德迟缴国有财产13万余元,构成贪污罪。 私分国有财产53万多元,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彭德迟迟不服,提出上诉。
9月17日,该案二审在黄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围绕自考公私属性问题、教学用书销售是否高于市场价格、自考账户资金使用权等问题展开。
彭德迟辩护人周泽、闫卫华向法庭提交了2005年彭德迟“出资”3万元自审的银行流水证明和自审相关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等新证据,坚持无罪辩护。
值得一提的是,彭德迟案发后,代理黄石理工学院自考招生工作的肖鹏等人,因分不清业绩,将湖北理工学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自考应付的50多万元,一审得到法院支持。
湖北理工学院随后提起上诉,首要原因是“自考办公室与湖北理工学院无关,该办公室是2005年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在主体和财务上也是独立的,湖北理工学院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2019年12月16日,黄石中院对该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后者的上诉请求。 彭德迟的二审辩护人闵卫华认为,在肖鹏案中,湖北理工学院主动否认自考为国有。
二审开庭时,黄石市检察院检察官也发表了出庭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回应了辩护人的观点。
黄石中院10月19日作出的二审裁定称,自考办公室虽然注册为民非,但实际上是理工科出资注册成立,成立后接受理工科领导和管理,彭德迟也经过理工科党委批准和任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所以自考办公室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新证据,黄石中院认为文件资料均为复印件,内容不完整,且无正本持有人签字或公司盖章,来源不明。 同时,因辩护人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不能客观反应相关事实,黄石中院不支持彭德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维持原判,认定彭德迟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彭德迟的家人表示,他们不承认二审裁定,下一步将诉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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