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自考时间什么时候,2020年自考什么时候考试?自考考场在哪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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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晚了的消息,还在发。 我的意思是那个真的很重要。

我们知道由于新冠灾祸,4月的考试安排晚了。 杨老师也在担心什么时候能考试。 毕竟,大多数同学都在努力备考。 我相信这次考试一定会顺利的。

终于,5月14日,教养院发表了我们心愿的重要考试时刻。 8月1日-2日是统一考试时间。

原文如下

之后,还通知了报考时间:

6月15日9点-18日晚上6点,社会型考试时间。

6月17日9点-20日下午6点,应用型考试时间。

原文如下

二.考场设置

自学考试考场(考点)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中、小学。 考生须提前一天到设有《课程考试通知书》指定考场的学校参观考场,明确考场、试验室的具体位置,计算行程时间,避免差20-30分钟到达考场。

自考方式与命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实践考核包括论文答辩和实践操作两部分。 自学命题有三种形式:全国统一命题; 区域(省际)合作命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 三种形式相辅相成,相辅相成,构成了自学考试命题体制的有机整体。

三.自主考试违纪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对回答的问题进行零点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回答题目为零点处理:

1、考试开始前发出信号或结束后答题的;

2、试卷上不要求说明,自己在另一页或另一张贴纸上答题时。

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案书规定以外的地方打上名称、试验编号或其他非答案的任何标志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试验室,不按规定集中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钢笔(墨)解答或修改解答后涂色的

4、故意在考场内说话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试验室吸烟仍不能制止的;

6、不按考试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者混乱无法辨认的。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举办,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办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场地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认定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妥善。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试点组织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违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不合规定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指定位置放置的。

(二)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在一旁偷窥、顶嘴、相互搭话、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 以下相同。 )、将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时。

(八)用非规定的钢笔或者纸张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试编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舞弊。

第六条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解答问题、取得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含有试验内容文字资料或者试验内容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试验的;

(二)他人抄写、协助解答问题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的试卷、试卷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在试验中使用通信设备的;

(五)他人冒名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试卷或者试卷的;

(七)在答题单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一致的姓名、考试编号等信息的;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者更换试卷、试卷、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一)伪造证书、证件、文件和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分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的)试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核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岗位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场地和考试岗位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考场等考试岗位秩序;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胁迫、侮辱、诽谤、诬陷考试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申请该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同时停考1-3年,也可以推迟停考1-3年的毕业时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参加该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的考试成绩,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构宣告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证书。 录取或入学的,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的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教育考试机构对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组织和评卷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建议停止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属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时间表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案的

(四)擅自将试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交给他人的。

(五)在评分、统一分数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误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评分中擅自变更评分细则或者不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的;

(七)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承担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试卷、统一点等应当保密的情形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属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考试岗位: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书、证件、文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者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的便利,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场外组织答卷并向考生提供答卷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协助他人作弊的;

(七)挤占、篡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改变或者编造、虚报试验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受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考生、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内一个或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对该考试区给予警告,或者中止处理该考试区相应专业考试一至三年。

对发生大规模舞弊的试验场、试验站有关负责人、负责人及所属试验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参考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包括副标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丢失、泄露考生试卷,或者在保密期间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保密期间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试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教育考试机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考试工作人员放宽考试纪律,纵容、指使、授意,扰乱考场秩序,舞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他人参加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隐瞒作弊行为或者强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害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贿赂考试人员的

(七)故意损坏试验设施的

(八)扰乱、干扰考场、评点及有关考试单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违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 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临时扣押。 考生违章记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监考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认定考生违章事实的依据。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章记录的内容,并在被暂扣的考生物品上填写发票。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调查事实和证据后,认定有关考生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章记录,汇总情况签署认定考点主要考试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发生第五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发生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交资料和证据,直接办理。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分中发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负责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考点、考场发生大面积舞弊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的,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需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或者直接办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试场所及评分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考试场所主查、评分人员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告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对所在单位本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对违规考试的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有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认定的违反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接受试验停止处理的,可以要求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章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经批准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处理决定中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情况下,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对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作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纠正错误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存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的诚信档案咨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对违反本地区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举办考试的封闭空间,指设置若干个考试场地独立举办考试活动的特定场所,是指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个考试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举办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如果同学们还有不明白的地方

比如自己是大自考还是小自考?

注册这次小自考的自己,能参加延期到4月的统一考试吗?

喂,这些问题需要和同学们一对一地说。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留言消除你的疑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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