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原民师这一弱势群体养老问题,有政策法规,时间是否重要?

解决原民师这一弱势群体养老问题,有政策法规,时间是否重要?

原民师是指农村被清退上岗的民代幼儿教师,他们进入社会后开始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没有耐性

基本上是高中以下学历,部分通过自我考试取得大学学位。

2000年因国家发展需要,未转为公务的一切清退,有的是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整治的,有的是收入过低下岗的。

无论如何,这些民师在工作期间,大部分都会履行职责。

我知道教过的人,但学校的管理都是正规的。 工作时间紧张,业务文化受到很好的审查,学生的成绩也掌握得很严格。

教书育人,必须当老师,在思想和行动上处处给学生示范。

有的单位能熟练掌握数字,能偷偷摆弄,能做文章。 学校这个单位不行。 成绩是硬核。

因此,人们把老师比作园丁,是蜡烛、春蚕、楼梯,是塑造人灵魂的工程师。

这些形象比喻表明了教师工作的性质,以及工作的重要意义。

他们的付出,他们的困难,他们自己都知道。

有人说被清退上岗的民师不合格,我认为是偏见。 他们的业务质量,他们的奉献精神,他们的痛苦精神,他们的思想品质,现在也应该值得称赞。

他们教了几十年取决于本事。 他们绝对不是混淆的。

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被清退也无可非议,他们的文化素质,在他们的年龄已经赶不上大学毕业的学生了。 世代交替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这是件好事。

但是,退休的民代保育员到了中老年人去耕田打工,开始了养家糊口的艰难旅程。

现在,他们已经成为花甲之人,没有一定的收入和积蓄。 年老体弱,成为普通老人,成为弱势群体。

前半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工资低没有积蓄。 退伍回田园,只是解决了温饱问题。

在现实中,他们没有地位、没有能力,老年生活堪忧,成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援助。

那么,对于那些为农村教育事业奉献青春的人,国家政府没有任何保障政策和法规吗?

事实上,解决离退休人员养老补偿问题既有政策依据,也有法律支持。

深思熟虑

在政策方面——

一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教育人员[1992]41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问题的意见》。

(4)“…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为人民教师,都有教育者的光荣作用,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立和私立之分。 他们现在经济上有差距,必须逐渐减少……”

双边办公室[1997]32号。

(六)“…对离退休人员,各地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7)“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教师[1992]41号文件精神,设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退休办法,保障年老体弱的民办教师生活。 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休的民办教师,可以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教师[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是解决代课教师的纲领性文件。

)1)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非聘用代课教师退休的,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工作一年以上的最低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纳入社会保障。 解决离退休教职工社会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家保障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3)对因1997 ) 32号文辞职的民办教师,当时不是一次性补助,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在法律方面——

有《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清退离岗原民代幼师,是一个有特殊贡献的群体,现已成为弱势群体。 落实政策,依法办事,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养老问题迫在眉睫。

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元代保育员的养老问题,关键是时间,他们还能等吗?

希望你关注、鼓励、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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