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2018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三条学校代码: 10445。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校级: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发证: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 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审核的2018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第五章录用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名次、艺术体育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录取和录取专业。
普通文理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 .招聘申请人原则:
按“分数优先,依志愿”的原则进行录用。 提交材料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提出的专业志愿确定合格专业。 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录取”的原则。 江苏实行“先分后分”原则,要求必考科目4C1合格,选修科目BB。
文书成绩相同的,来源地确定名次原则的,优先录取名次高的; 未确定排序原则的,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顺序排序,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在各单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 .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 .招聘申请人原则:
美术学、设计学、摄影、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在生源省美术统考成绩以内),考生入档后,按照“分数优先、志愿服从”的原则,按照美术系统一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美术科目统一考试成绩相同的,按顺序比较书面投票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分数高的。
影视戏剧专业、广播专业采用各省统考成绩,考生提交材料后,按照“分数优先,志愿服从”的原则,根据高考文化成绩确定合格专业; 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按顺序比较书面投票成绩、专业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
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采用学校考试成绩招收山东学生,考生提交材料后,按照“分数优先,依志愿”的原则,根据学校考试成绩确定合格专业; 其余省份招生使用生源省相关专业统考成绩,考生入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随志愿”的原则,按照专业统考成绩确定合格专业; 专科或统考成绩相同的,按顺序与书面投票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进行比较,择优录取分数高的。
音乐表演(校企合作)专业在综合成绩上由高到低录取的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的顺序比较,优先录取分数高的。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 .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 .招聘申请人原则: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考生入档后,按照“分数优先、填报志愿”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确定合格专业; 材料投票成绩相同的,按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报名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退回文件处理; 考生按照专业调剂的,在所有报名人员专业合格后,在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同类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
第14条特殊要求
1 .外语语言: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应试语言为英语; 其他专家不限制语言。
2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退款规定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每学年报到时应全额缴纳全部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其他费用也将在学生退学时一起报销。 学生的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以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保障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招生事宜。 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章行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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