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此,我国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了原试验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执业药师。
为进一步加强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药师社会服务功能,促进药师队伍建设与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印发《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展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职责
一.实施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大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有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门,四门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中医药类考试科目有中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4门,4门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获准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5年以上;
2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
4 .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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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要求药学、中药学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即取得相关专业大学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6年以上; 拥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4年以上的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以上学历考生,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4年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中专学历考生,相关专业和药学、中医药专业均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7年以上,2020年12月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以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各科目的成绩有效期最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说明,请参考附件。
四.申请方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处理报考事项的,考生必须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相关证书,按照承诺处理申请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宜的,考生应当按照报名考试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付费。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进行相关操作。 注册前,需要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 报名时,必须认真阅读并了解《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付费。 报名的具体安排详见各省有关通知。
五.考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被免除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考试科目。 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全国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制度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说明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说明
2021-05-27 15:55:42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获准就业的外籍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5年以上;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3年以上
获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要求药学、中药学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即取得相关专业大学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6年以上; 拥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4年以上的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以上学历考生,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4年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中专学历考生,相关专业和药学、中医药专业均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7年以上,2020年12月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以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各科目的成绩有效期最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除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考试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免征“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和取得中医药或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在中医药岗位工作的,可以免考“中医药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知识”,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门课程。
部分科目免试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上岗和在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两个条件。 高级职称类别为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 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护理工作的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士、从事高等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等不符合免试两科条件。 高级职位必须在考试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部分科目被免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考生,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一周期滚动管理,连续2个考试年度通过考试科目。 被免除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者,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只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或中医药专业工作20年以上,符合原34号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免试2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考生, 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免试2科申请报考,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并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报考科目。 过渡期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报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条件的,不能以两科免试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证书要求
报考条件下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学历、学位,以国家认可的学位应当颁发权利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证书,只取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的,不得报考。 大专以上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二学士”是指按照《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进入大学毕业国家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水平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在一个本科学习阶段通过专业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在一个本科学习阶段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定义
报考条件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定义
五.“相关专业”的定义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定义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 《制度规定》实施过渡期中,参照《考试办法》实施。 本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详见《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
六.“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定义
报考条件中的“药学或中医药岗位任职”,仅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区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 医生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不相同。 取得临床医学、中医类、护理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在药学或者中医药岗位工作,符合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护理工作的,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报考要求。
七.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是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考生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验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 海外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条件所要求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取得药学、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就业,以函授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之间的实际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 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实际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申请条件请参考《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港澳台居民持有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写相关信息; 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海外高等学校学历或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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