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朋友家的孩子报英语班,在培训学校频繁更换教师,现在教学质量差,想中途退学,但联系培训机构后,培训机构会因各种原因不退还与课时对应的费用。
笔者检索了苏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和退费的规定,将民办教育中途退费的规定整理如下。
一、苏州市教育局于2018年5月6日发布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费用退还规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学生签订培训协议,退费规则和标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因举办者原因培训者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的课时在总课时的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的课时数超过总课时数的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减去实际课时数
二、笔者检索后发现,第三条所指《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同时被废除。 实际上,这个文件在2018年8月过期了。
三、再查,2018年8月26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发布《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 因此,实际上有关苏教民社〔2018〕6号退款的规定应适用苏价规〔2018〕8号文件的规定。
《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中,关于退款规则规定如下。
第五条: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宣传和收费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时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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