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笔记归入第五章——当事人。 这次整理的有“当事人概要”和“原告、被告”两个。 特别注意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当事人资格的关系。 提供笔记给大家再现知识点,整理起来很困难,请阅读文末点赞,看,关注哦。 你的鼓励和认可是我持续输出的最大动力。 欢迎更多笔记汇编、法考资料、司法实务分享关注本人公众号【残废法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当事人概要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审判约束的人。
2、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
)3)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约。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一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一般: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特殊情况下的非实体当事人:如死者的近亲属、失踪者的财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定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就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三、当事人资格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资格是在具体案例中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有权起诉应诉的资格。 因此,有必要理解当事人资格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与具体诉讼无关,
概念:当事人资格是指在具体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有起诉应诉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当与否的标准
1、是否为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是否为根据他人意愿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有管理权的人;
3、在确认诉求中,是否有人对诉讼标的确认了利益。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否涉及实体利益的处分
1、一般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
2、特别诉讼权利:诉讼请求的承认、变更、和解、反诉
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变更是诉讼中止、终结等诸多制度的理论基础——中止、终止、追加变更执行者。 包括当事人的任意变更和法定变更,特别注意法定变更。
自然人法定变更是指某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的出现而丧失当事人资格,需要变更当事人。
第二节原告和被告
一、原被告概念1、原告: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被指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二、原被告的确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民事纠纷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纠纷,给付诉讼和变更诉讼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即使是确认诉讼,也是确认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类型
1、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被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的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提供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劳务的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给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向第三人要求侵权责任,也有权向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求补偿。 在得到劳务方面的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2、法人和行为人问题
)1) 《民诉解释》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 《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与分支机构关系
《民诉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当事人。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被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4、法人解散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在依法清算、注销前未依法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清算而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5、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六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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